|
[接上页] 4 流动 人口 计划 生育 工作 管理 办法 第 24 条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拒绝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给予警告,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2次以上拒绝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给予警告,处200元-500元罚款 发现招用人员违法怀孕未及时报告,但未造成违法生育行为发生的 给予警告,处500元-800元罚款 发现招用人员违法怀孕未报告,造成违法生育行为发生的 给予警告,处800-1000元的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5 计划 生育 技术 服务 管理 条例 第 34 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处10000-15000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处15000-20000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足15000元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15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6 计划 生育 技术 服务 管理 条例 第 37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5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足15000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违法所得15000以上,不足20000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7 计划 生育 技术 服务 管理 条例 第 39 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没有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0000-15000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5000-20000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足15000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