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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人口计生委[2008]58号
【颁布时间】 2008-12-31
【实施时间】 2008-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78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通知

[接上页]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违法所得15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8
  
  计划
  
  生育
  
  技术
  
  服务
  
  管理
  
  条例
  
  第
  
  41
  
  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3000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0000-15000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5000-20000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足15000元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违法所得15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9
  
  计划
  
  生育
  
  技术
  
  服务
  
  管理
  
  条例
  
  实施
  
  细则
  
  第
  
  48
  
  条
  
  第
  
  2
  
  款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00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2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3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10
  
  计划
  
  生育
  
  技术
  
  服务
  
  管理
  
  条例
  
  实施
  
  细则
  
  第
  
  50
  
  条
  
  第
  
  2
  
  款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1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00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2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000-3000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执业资格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11
  
  计划
  
  生育
  
  技术
  
  服务
  
  管理
  
  条例
  
  实施
  
  细则
  
  第
  
  52
  
  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没有违法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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