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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邮政局
【颁布时间】 2007-12-21
【实施时间】 2007-1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80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邮政业“十一五”规划

[接上页]

  (二)“十一五”发展目标
  
  基本完成体制转型。实现邮政政企分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基本完成现代企业制度改造,普遍服务与特殊服务一家承担、竞争性服务多家经营的行业格局得到加强,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三流合一”的现代邮政业初步建立。
  
  明显改善发展环境。邮政法律体系建设取得明显进步,政府依法监管、企业依法经营、用户依法用邮的法律体系基本建立。加强监管机构体系建设,与现代邮政业相适应的邮政监管机构体系基本建立,政府监管基本到位。清理整顿邮政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确保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政策,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提高普遍服务水平。确保城市和发达地区的普遍服务质量稳中有升。保证城市周边、城市新建小区的通邮能力。重点加强农村、中西部地区县以下、乡以下普遍服务网络能力建设。增加局所数量,优化局所配置,提升信息化水平,保证全国普遍服务总体水平有所提高。
  
  提升特殊服务能力。改善服务设施,提高装备水平,提升传递速度。在全国大多数省会城市增加特殊服务网点,合理配备人员,加强安全工作。形成指挥统一、协调有序、技术先进、运转高效、安全畅通的通信体系,满足新形势的需要。
  
  增强我国企业竞争力。培育数个规模较大、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我国大型快递企业,抓住有利时机,积极拓展海外市场。
  
  具体发展目标。到“十一五”末,我国邮政业要实现经济与社会效益、服务能力、服务水平明显提高,逐步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经济与社会效益目标。到2010年,邮政业业务收入达到1445亿元人民币(含邮政储蓄),“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长15.5%。其中,不含邮政储蓄的邮政业业务收入达到970亿元人民币,年均增长18.1%;快递服务收入达到730亿元人民币,年均增长25%。邮政业业务收入(含邮政储蓄)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由2005年的0.385%增加到0.49%。新增就业岗位25-30万个。
  
  --服务水平目标。营业服务:县级以上城市(含市、县、区政府所在镇)邮政局所每周营业时间不少于6天,每天营业时间不少于8小时;县以下乡(镇)邮政局所每周营业时间不少于5天,每天营业时间不少于4-5小时。边远地区和乡(镇)以下邮政局所的营业时间,由省级邮政监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开取信筒(箱)次数:城市每天不少于一次;除交通困难、邮件量少、道路条件恶劣的边远地区外,东部农村地区每周不少于5次,中部农村地区每周不少于3次,西部农村地区每周至少2次。普通邮件投递:县级以上城市(含市、县、区政府所在镇)每周投递不少于7天,每天投递不少于1次;县以下乡(镇)邮政局、所每周投递不少于5天,每天投递不少于1次;除交通困难、邮件量少、道路条件恶劣的边远地区外,东部农村地区每周投递5次,中部农村地区每周投递不少于3次,西部农村地区每周投递不少于2次。上述时间、频次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快递服务达到《快递服务》标准要求的水平,快递企业要在承诺的时限内提供收寄服务,并要努力提高准时率和用户满意度,降低投诉率。
  
  --网络建设目标。邮政局所设置:到2010年末,在主要人口聚居区,大城市市区1-1.5公里服务半径或服务人口达到3-5万人,中等城市市区1.5-2公里服务半径或服务人口达到1.5-3万人,小城市市区2-5公里服务半径或服务人口达到1-2万人,设置一个邮政局所;农村每个乡(镇),东、中部农村地区5-10公里服务半径、西部农村地区10-15公里服务半径或服务人口达到1-2万人,设置1个邮政局所。
  
  邮政信筒(箱)设置:在主要人口聚居区,大城市市区、近郊区500-1000米服务半径内,中等城市市区1-2公里内,小城市市区2-2.5公里内,设置1个邮政信筒(箱)。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法律体系建设
  
  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以立法形式确定邮政业发展和改革的目的、方向及主要目标,确定发展和改革的路线,建立邮政业法律体系基础。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进行细化,制定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制定政府规章。制定《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完善邮政法规体系。
  
  (二)健全监管机构体系
  
  重组国家邮政监管机构。在剥离原国家邮政局的企业职能、资产和人员的基础上重组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负责研究提出邮政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起草邮政行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依法监管市场,保障市场竞争;负责邮政市场准入;保障通信与信息安全;研究提出邮政服务价格政策和基本邮政业务价格建议,并监督执行;制定邮政服务标准,监管邮政服务质量;推进邮政普遍服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负责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查;负责审定纪念邮票和特殊邮票年度计划;代表国家参加国际邮政组织,处理政府间邮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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