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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邮政局
【颁布时间】 2007-12-21
【实施时间】 2007-1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80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邮政业“十一五”规划

[接上页]

  (四)政务信息化
  
  贯彻落实国家电子政务工程的要求,围绕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务运转效率,实现邮政行业监管和服务信息化,实施邮政政务信息化建设。搭建统一的政务信息网络平台,建设信息中心和运行维护中心,建成监管支持、政务公开及服务、管理与运营支持、办公自动化等应用系统。实现办公、管理、政务公开信息化,满足邮政监管部门高质高效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的需要,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保障国家通信与信息安全。
  
  五、政策措施
  
  (一)制定加快发展政策,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巩固公有经济在邮政业的主体地位。支持引导国有邮政企业加快发展和改革步伐,积极推进主业改革,推进企业重组。鼓励邮政企业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功能合理的邮政服务体系,不断提高邮政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支持国有邮政企业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支持企业服务“三农”。鼓励引导国有快递企业加快发展,优化业务结构,扩大经营规模,提高服务质量。
  
  支持我国民营快递企业加快发展。消除影响我国民营快递企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允许我国民营企业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业务领域。鼓励我国民营快递企业开展品牌化、网络化经营,积极拓展国际业务。支持民营快递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壮大实力。积极扶持中小快递企业加快发展,发挥其在自主创业、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
  
  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服务贸易领域开放的承诺,完善邮政业吸收外资法规,通过积极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促进快递服务水平提高。
  
  积极推进邮政业技术进步。推进信息技术在邮政业的应用,支持鼓励邮政业各类市场主体抓住国家推进信息化战略的机遇,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业务,开发新业务,增强发展能力,推动产业升级。推进邮政业标准化工作,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提升我国邮政业标准化水平。
  
  (二)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深化邮政体制改革
  
  加快行业立法。按照《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确定的邮政发展和改革思路,尽快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修订并颁布实施。全面清理现行有关法规,根据《邮政体制改革方案》进行评估,明令废除过时、无用和与改革目标相违背的规章制度。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配套法规制定工作,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颁布以前,按照《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确定的发展和改革思路,启动并完成主要配套法规的前期研究和起草工作。加强地方邮政法规建设,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
  
  深化体制改革。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根据《邮政体制改革方案》部署,按照“统一思想、齐心协力、积极稳妥、加快推进”的原则,继续深入推进邮政体制改革,“十一五”期间基本完成《邮政体制改革方案》提出的主要改革任务。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能力
  
  开展普遍服务情况调查。调查邮政系统可用于普遍服务的网络设施、设备、资产和人员等情况,查清全国特别是农村、中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普遍服务状况,建立邮政普遍服务台帐和档案。
  
  核算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成本。根据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服务范围、内容、质量等,研究确定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成本核算方法,建立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成本核算制度。
  
  建立规范的财政补贴长效机制。研究制定规范合理的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成本补偿办法,完善和细化补贴分配办法,建立政府补贴、用户付费、合理分担、共同补偿的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成本补偿机制。中央政府对普遍服务的财政补贴要向农村、中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应根据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加大对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投入,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给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场所以用地、建筑物方便。对运送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邮件的邮车提供便利,保障邮车优先通行,应免收过路过桥费。研究制定“以储补邮”结束后的相应衔接政策,继续扶持邮政企业提供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
  
  加强局所和邮路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改变目前普遍服务网络“干强、枝弱、叶少”局面,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及县以下局所、邮路建设,特别是加强农村、中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县、乡局所建设,增加基层局所数量。
  
  提高基层职工待遇。提高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基层职工的工资水平,合理确定基层职工的工资标准,适当提高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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