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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无证照收购废旧物资的; (二)未按照规定到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 (三)经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的废旧物资以及收购赃物的; (四)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或者未查验、留存单位证明的; (五)在废旧物资收购活动中,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市貌的、影响城市环境卫生、造成环境污染的; (六)对不落实防盗窃、防破坏技术规范,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 (七)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予以处罚的。 第二十六条 建立废旧物资收购业公开“承诺制”和违法违规“黑名单制度”。取得经营资格的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公开向社会承诺不收赃不销赃;对不履行承诺和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管,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废旧金属交易行为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