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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 (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以下简称扩大内需)的决策部署,保障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措施的有效落实,促进经济增长重大政策措施尽快启动、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各级财政新增投资,确保财政投资安全、透明、高效管理和使用,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加快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等项目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扩大内需项目资金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扩大内需建设项目资金。 (二)各级政府融资以及利用的国债资金。 (三)各级政府用于新增建设项目配套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扩大内需项目资金,要优先安排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项目,主要包括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建设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加快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加快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工程,加快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同时要加快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严格防止用于投向“两高”(即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 第四条 扩大内需项目资金必须坚持全程监管制度,严格按“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决算”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扩大内需项目资金实行“财政国库或专户管理,直接支付,封闭运行”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项目实施主管部门为项目管理部门,实行项目资金与项目计划两条线运行,财政管资金,部门管项目计划,相互监督。 第七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资金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项目计划,经同级相关部门会审,并经同级政府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批复或上报。 (二)负责将上级下达项目及时转下到下级政府或项目单位。需要对项目资金进行分配或调整时,及时商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方案。 (三)负责本级项目的实施和下级项目实施中规划的审查、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及工程竣工验收。 (四)负责编制项目预算。 (五)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规定组织实施,并坚持公开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理检查等制度。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项目资金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项目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计划,并及时批复或上报。 (二)会同主管部门对上级下达项目提出分配或调整建议、意见,报政府审批。 (三)负责对主管部门编制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查。 (四)负责管理项目资金,并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办理项目资金支付。 (五)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按规定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批复。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预算,加强资金预算审查,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不留缺口。加强支付审核,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认真贯彻落实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的有关法规和制度,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第十条 扩大内需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包括廉租房,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少数民族游牧民定居,扩大农村危房改造等。 (二)农村民生和农村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村沼气,农村饮水安全,农村公路,农村电网改造,水利骨干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型灌区节水,扶贫以工代赈,优质粮食生产,动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粮油仓储,农村邮政等。 (三)综合交通设施。主要包括铁路,国家高速公路,西部干线、中西部支线机场,城市电网改造等。 (四)社会事业发展。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旅游设施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