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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08]196号
【颁布时间】 2008-12-29
【实施时间】 2008-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98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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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主要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污水管网,重点流域污染治理,重点防护林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重点节能、循环经济和工业污染治理等。
  
  (六)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主要包括自主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化,服务业发展,核电、风电装备自主化,产业技术进步等。
  
  (七)全面加快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各项工作。按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加快城乡居民住房、农村设施、城镇建设、公共服务、交通基础设施、产业重组等方面重建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扩大内需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审批核准、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扩大内需投资项目资金安排下达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扩大内需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经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农牧、林业、水利、交通、卫生、教育、国有资产、监察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扩大内需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扩大内需投资项目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新增投资总体投向并可以迅速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在建项目。
  
  (二)能够及时启动并加快建设进度,形成有效需求、有效拉动,符合条件的新开工项目。
  
  (三)能落实统筹兼顾促进经济增长、推动结构调整、积极拉动消费、增加发展后劲总要求的项目。
  
  (四)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项目。
  
  第十三条 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十五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扩大内需投资项目,要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等。对于地震灾后重建项目,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90号)规定,合理简化审批程序和环节,从快办理。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应组织进行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第十七条 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工程设计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不得批准初步设计。
  
  第十八条 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九条 扩大内需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报投资计划原下达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和产业指导目录等信息,发挥政府投资对全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 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对非经营性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应当推行代建制。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
  
  第二十三条 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第二十四条 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对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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