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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08]196号
【颁布时间】 2008-12-29
【实施时间】 2008-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98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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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扩大内需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对扩大内需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政府项目稽察机构应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实行稽察,并向同级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综合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三)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扩大内需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能早则早、能快则快”的要求,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重大项目实施步伐,提高工作效能,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和项目主管等部门要注重提高投资的质量和效益,重点加快对安居工程、三农工程、基础工程、公共工程、产业工程、环境工程等投资和建设,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遏制过度超前、浪费土地的城市建设,防止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的问题发生。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和项目主管等部门要建立内部检查和监督机制,定期组织资金和项目的专项检查,确保资金和项目在内部管理环节上的安全运行。要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情况,接受行政监察、审计部门、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规划、计划、项目审核、用地管理、环境评价、决算验收等建设管理程序,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对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扩大内需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执行情况、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节能减排工作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完善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各个重要环节的体制机制建设。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审计部门要将扩大内需资金和项目管理的实施情况列入重点专项审计计划,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的各个环节,以及项目实施的各个重要环节及项目竣工决算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对工程项目规划、立项审批、建设程序、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工程建设质量等进行重点检查和审计,查处在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等各环节中盲目铺摊子、乱上项目、把关不严,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贪污项目资金,违反项目建设投资方向将资金违规投向“两高”(即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和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以及在项目投资中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等违纪违规行为和问题,严格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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