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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08]127号
【颁布时间】 2008-12-29
【实施时间】 2008-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99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职责》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洛阳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职责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做好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现进一步明确我市市直有关部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职责,请各单位按照要求,认真落实。
  
  一、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建立和完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各项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制定年度工作目标,提出查处“两非”案件的具体任务,并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
  
  3.对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和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药批发零售企业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会同计生、卫生、药监、工商、公安,依法打击和取缔辖区内的“无证B超”、“无证诊所”。指导和督促人口计生、卫生、药监、工商等部门,规范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药批发零售企业的执业行为,清理整顿无证执业、超范围执业。
  
  4.每年组织两次由政府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每季度组织一次联合执法检查或督查。
  
  5.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相关部门、相关行业、相关岗位人员的法制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6.实施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7.建立区域协作机制,与周边市开展联防联治。
  
  8.参与跨省、跨市、跨县(市、区)和跨部门的区域协作案件的查处和督办。
  
  9.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对人口计生部门的孕情消失倒查案件,药监部门的药品批发、零售倒查案件的跟踪查处。
  
  10.制订对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落实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考核办法和奖惩意见。
  
  二、市卫生局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完善执业资质认证和B超诊断仪使用准入制度。建立本行业B超诊断仪使用备案制度和报废退出制度,对新购置和报废退出的B超设备,在购置和报废退出的一个月内,将设备的类型、数量、使用场所进行登记,并报同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备案。建立本行业的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管理制度。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并定期审查。开展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机构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依法开展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机构必须成立专家组集体审核、出具诊断结果。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使用登记制度。
  
  3.开展本行业、相关岗位全体人员法制和业务培训,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4.依法查处“两非”行为,按要求完成市里下达的“两非”案件查处任务,并适时向同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移交案件卷宗副本。
  
  5.每年对辖区内的上级或本级发证或监管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B超室、妇产科、药房(含仓储)进行两次以上检查,规范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执业行为,清理无证执业和超范围执业。检查时要邀请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人员参加,并接受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的指导。
  
  6.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卫生部门必须严厉打击和取缔辖区内的“无证B超”、“无证诊所”。
  
  7.对住院分娩的新生儿实行实名制登记制度,适时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上报工作信息、工作总结,提供有关数据和报表。
  
  三、市人口计生委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协调相关部门营造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良好舆论氛围。
  
  3.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生育关怀行动,协调相关部门优先奖励扶助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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