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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加强制度建设,实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本行业的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办法。建立本行业B超使用备案制度和报废退出制度,对新购置和报废退出的B超设备,在购置和报废退出的一个月内,将设备的类型、数量、使用场所进行登记,并报同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备案。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定期审查。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使用登记制度。 5.开展本行业、相关岗位全体人员法制和业务培训。 6.全面推进孕产期全程优质服务,严格非医学需要引产的审批制度,落实“四包一”奖惩责任制,坚持对政策内不明原因孕情消失现象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孕情消失当事人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予批准;已领取二孩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 7.依法查处“两非”行为,按要求完成市里下达的“两非”案件查处任务,并适时向同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移交案件卷宗副本。 8.每年对辖区内的上级或本级发证或监管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B超室、妇产科、药房(含仓储)进行两次以上检查,规范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执业行为,清理无证执业和超范围执业。检查时要邀请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人员参加,并接受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的指导。 9.对在县站、乡所分娩的新生儿实行实名制登记制度,适时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上报工作信息、工作总结,提供有关的数据和报表。 10.保证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经费开支,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经营的管理,严格禁止终止妊娠药品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各级药监部门必须严厉打击和取缔辖区内的“无证药店”;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应当核查购药者的资格证明,并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发现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要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3.开展本行业、相关岗位全体人员法制和业务培训。 4.依法查处“两非”行为,按要求完成市里下达的“两非”案件查处任务,并适时向同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移交案件卷宗副本。 5.每年对辖区内的上级或本级发证或监管的医药批发零售企业进行两次检查,规范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销售范围和行为。检查时要邀请市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人员参加,并接受市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的指导。 6.适时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上报工作信息、工作总结,提供有关的数据和报表。 五、市公安局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依法严厉惩处“两非”、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 3.参与“两非”查处,打击暴力抗法行为,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 4.适时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上报工作信息、工作总结,提供有关的数据和报表。 六、市工商局职责 1.认真宣传《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工商部门要对药品经营企业加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无照、无证等非法经营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销售的监管,做好“两非”案件查处工作。 3.适时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上报工作信息、工作总结,提供有关的数据和报表。 七、市教育局职责 1.及时提供分县(市、区)、分性别小学入学新生登记统计数据。 2.加强女童教育,提高女童入学率。 3.在各级各类学校中适时适度地开展青春期、性知识等生殖健康教育。 八、市科技局职责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女儿户参加各种科技知识培训和优先安排科技实用技术项目。 九、市民政局职责 1.加强婚姻登记工作,维护妇女婚姻自由和权益。 2.落实国家各项社会福利、社会救助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和帮助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 3.积极探索在农村有条件地区建立包括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在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十、市财政局职责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工作需要及财力状况,逐步增加相关经费投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