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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吴政办发[2008]195号
【颁布时间】 2008-12-29
【实施时间】 2008-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99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各部门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案件,有关部门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活动氛围。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五)及时报送信息,开展督查和考核验收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定期将整治信息、监督检查检测情况以及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并在2009年1月10日之前和2009年3月10日之前分别报送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总结。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并于2009年4月上旬组织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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