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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关于东燃公司在补充资料中提出的对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进行物理特性调整,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定东燃公司没有提出形成物理特性调整的原因及其对正常价值的影响,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再者,如果其主张的调整在于高低端产品的不同,那么在终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公司的型号主张,以内销中的低端产品与外销产品进行比较,就无需对内销中的高低端产品的不同进行调整;并且,该主张的提出超过了问卷所规定的答卷期限,因此,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的认定,对该物理特性调整的主张不予接受。 关于东燃公司在补充资料中提出的对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进行出厂装卸费及相关费用调整,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定东燃公司没有提供证明该项调整存在的直接证据,再者,如果其主张的调整在于高低端产品的不同,那么在终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公司的型号主张,以内销中的低端产品与外销产品进行比较,就无需对内销中的高低端产品的出厂装卸费及相关费用不同进行调整;并且,该主张的提出超过了问卷所规定的答卷期限,因此,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的认定,对该出厂装卸费及相关费用调整的主张不予接受。 (2)关于出口销售 关于东燃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费-工厂到分销仓库、售前仓储、信用费用等调整项目,关联贸易商报告的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保险费、出口检验费、报关代理费、售前仓储费用、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客户、信用费用、利润等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调整项目,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对调整项目有证明作用,在终裁中维持初裁的认定,对其调整要求予以支持。 初裁时,调查机关以扣除上海公司申报的单位调整项目、单位间接费用、单位进口关税、单位报关代理费后的上海公司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该部分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由于公司未申报单位进口关税和报关代理费,调查机关以合理的方法予以确定并在出口价格中给予了调整。经过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在终裁中重新核定了上海公司的单位间接费用,并将其在出口价格中予以调整,对于其他调整项目等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此外,初裁中,调查机关确定了部分关联贸易商未申报的利润和费用,并在出口价格中予以调整;东燃公司在初裁评论中主张利润和间接费用不是直接影响被调查产品销售价格的因素,不应在出口价格中予以调整;经过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时接受公司的主张,仅将相关关联贸易商的直接销售费用在出口价格中予以调整。 日本丸善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Maruzen Petrochemical Co., Ltd .)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再次审查了丸善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丸善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丸善公司在国内销售过程中,除自己生产并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外,同时还向其他生产商采购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并销售。经过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在上述外购产品过程中,丸善公司由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变成了外购产品的贸易商。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中排除该部分交易的认定,将该部分外购产品排除在计算正常价值之外。 初裁后,调查机关进一步调查了丸善公司在调查期内的日本国内销售情况。经核查,调查机关确认丸善公司通过日本关联贸易商直接销售给用户、通过非关联贸易商销售给用户及直接销售给非关联用户三种交易情形,并主要通过丸善公司工厂直接运往用户指定地点和通过日本国内储槽运往用户指定地点两种渠道进行。调查机关通过实地核查对丸善公司通过销售给关联贸易商和非关联贸易商或用户的交易进行了进一步调查,未发现存在关联关系影响其价格的因素,该部分关联交易可以反映市场价格,丸善公司主张的情况属实。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的认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丸善公司与其关联贸易商的交易同样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对丸善公司报告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数据进行了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发现丸善公司提交的销售费用中漏报了部分费用,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对销售费用予以调整。此外,丸善公司提交的财务费用包括杂项收益和其他收益项目,经过实地核查,公司仍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这两部分收益与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存在直接关系。因此,调查机关在认定成本时,继续将上述两项目从财务费用中剔除,重新计算财务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