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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组成形式:应当核定为个人经营。 4、资金数额: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人民币资金的数额予以核定。 七、登记机关对准予登记的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者姓名后面应当加注“台湾农民”字样。 八、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九、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有关专用表格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详见附件3)。除专用表格外,登记工作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个字[2004]第118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表格。 十、登记机关要在登记场所建立台湾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绿色通道”,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准予登记。要免费为台湾农民申办者提供政策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 十一、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的监管及验照工作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要坚决杜绝“搭车收费”现象。 十二、各地要及时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培训,努力提高登记、监管和服务工作质量。 十三、涉及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要求,按期上报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有关工作情况。详见附件4《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及说明。各单位在开展此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反映。联系电话:010-88650811或88650809。传真:010-68050283。电子邮箱:djc.gts@saic.gov.cn。 附件:1.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台发[2007]1号) (略) 2.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目录 3.个体工商户(台湾农民)设立登记申请有关表格样式。 4.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 附件2 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目录 截至目前,国家共在11个省区市设立了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 一、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 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 海峡两岸(黑龙江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农垦示范区)农业合作试验区 海峡两岸(山东平度)农业合作试验区 海峡两岸(海南)农业合作试验区 海峡两岸(陕西杨凌)农业合作试验区 海峡两岸(广东佛山、湛江)农业合作试验区 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 海峡两岸(上海郊区)农业合作试验区 海峡两岸(江苏昆山、扬州)农业合作试验区 二、台湾农民创业园 福建漳浦台湾农民创业园 山东栖霞台湾农民创业园 四川新津台湾农民创业园 重庆北碚台湾农民创业园 附件3.1 个体工商户(台湾农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 │字号名称││ ├──────────┼──────────────────────────────┤ │备选名称│1.│ │ (请选用不同字号) ├──────────────────────────────┤ ││2.│ ├──────────┼──────────────────────────────┤ │ 经营者姓名 ││ ├──────────┼──────────────────────────────┤ │ 经营者住所 ││ │├───────┬───────┬─────┬────────┤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 ││暂住证号码││ ├──────────┼───────┴──────────────────────┤ │从业人数││ ├──────────┼──────────────────────────────┤ │资金数额│(元)│ ├──────────┼──────────────────────────────┤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