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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党办群工[2007]38号
【颁布时间】 2007-11-06
【实施时间】 2007-1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18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央企业团工委《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共青团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检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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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 系 人:付现礼、宋东海
  
  联系电话:010-63193065
  
  手机:13810587398、13810593543
  
  附件1
  
  
三部委文件自查自检主要内容

  
  一、在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制度方面,中央企业是否专门研究、部署三部委文件的贯彻落实,制定、出台了贯彻落实三部委文件的实施意见;是否明确一名副书记或党委(党组)成员具体分管共青团工作;是否定期召集团的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团的工作;中央企业团委书记是党员的,是否可以列席同级党委会议;中央企业是否配备了党委青年委员?
  
  【依据三部委文件倒数第二自然段:中央企业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加强共青团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相关部门联手抓。建立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国有企业团建工作中的好做法和好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依据三部委文件倒数第一自然段:各地区、各行业要深入了解不同类型企业共青团工作的实际状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参照本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加强企业共青团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抓好落实。
  
  依据三部委文件第三部分第6条: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明确一名副书记或党委(党组)成员具体分管共青团工作,定期召集团的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团的工作,协调落实党委(党组)对共青团和青年工作提出的要求,帮助解决有关问题。企业党委(党组)每年要召开1至2次专门会议,听取团的工作汇报,研究和讨论团的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团委(总支、支部)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委(总支、支部)的会议。青年人数较多的企业,可以通过设立青年工作委员会、青年工作部,配备党委青年委员等途径,加强党委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
  
  二、在建立健全考核管理制度方面,中央企业是否把团的组织建设纳入企业党建工作格局,把团的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评价考核同级党组织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是否建立了团干部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是否把对团干部的管理纳入企业管理人员责任考核体系,其待遇和奖惩原则上与同一层次经营管理人员一致;在实际工作中,党组织是否时常给团的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及时帮助团组织解决实际困难?
  
  【依据三部委文件第三部分第7条:要把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纳入企业党建工作格局,实行工作目标管理,把团的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评价考核同级党组织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要逐步建立团干部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并纳入企业管理人员责任考核体系,其待遇和奖惩原则上与同一层次经营管理人员一致。党组织要对团的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给团组织交任务、压担子、提要求,及时帮助解决团组织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三、在建立健全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制度方面,中央企业是否建立了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制度;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员发展对象后,党组织是否及时回复推荐意见;团组织“推优”工作是否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
  
  【依据三部委文件第三部分第8条:中央企业各级党组织要坚持“28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和“发展团员入党一般要经过团组织推荐”的规定,指导团组织开展好“推优”工作。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员发展对象后,党组织应及时回复推荐意见。要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不断为党输送新鲜血液。】
  
  四、在改进企业共青团作用发挥方式方面,中央企业团委书记是否可以参加企业职代会主席团;是否可以列席行政会议;是否可以参与涉及青年职工切身利益的调资、职称评审等工作;企业在制定重大决策和推行涉及青年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时,是否有共青团和青年职工代表参加;企业职代会中青年职工代表是否占有一定比例?
  
  【依据三部委文件第三部分第9条:支持团组织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厂务公开工作。团委书记可以参加企业职代会主席团,列席行政会议,参与涉及青年职工切身利益的调资、职称评审等工作。企业在制定重大决策和推行涉及青年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时,应有共青团和青年职工代表参加,广泛听取青年职工的意见。企业职代会青年职工代表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五、在建立健全物质保障制度方面,中央企业开展团的工作是否有必要的经费、阵地等物质保障;召开团代会或开展团的重点活动所需经费,是否列入企业经费预算,专项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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