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12月9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使市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决定,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推进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发扬“两个务必”的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党纪政纪,恪尽职守,服从政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同时受省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实行政务公开,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应急管理,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五、白山市人民政府是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省政府领导下的地市级国家行政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依据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市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司法行政、监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市内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市政府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七、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一)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召开市长办公会或由市长委托分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研究处理。例行的情况通报和工作协调,召开市长碰头会议研究。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市长召集市应急委员会议研究决定。 (二)副市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方面的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三)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四)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处理分管工作。 (五)副秘书长在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