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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银政办发[2008]268号
【颁布时间】 2008-12-23
【实施时间】 2008-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26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银川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银川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银川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银川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按照全区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原则及总体目标
  
  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工作原则是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整治,使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得到严厉惩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得以健康发展,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得到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生产环节生产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一要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全面普查,摸清底数,对其产品类别、品种、流向实行备案管理;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二要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和使用行为。全面落实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严格把好食品添加剂进货质量关,做到索证索票齐全,账物相符。坚决杜绝采购非食用添加物质。进一步健全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环节的监管,要求企业做到专人保管、专柜(库)存放、专册登记、专人添加和准确计量。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严厉打击非法在产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以及超范围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银川市质监局)
  
  (二)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管
  
  加强原奶、枸杞、畜禽、水产品等重点食品生产的监管。严厉打击在原奶中掺杂使假、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在枸杞采摘晾晒和初级加工过程中使用硫磺等化学物质熏蒸,在畜禽饲养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等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产品中使用孔雀石绿、喹乙醇、硝基呋喃类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银川市农牧局)
  
  (三)加强食品流通环节销售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整顿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行为,对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逐一进行登记造册,落实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严厉打击销售用于食品的非食用物质及非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不法行为,禁止经销无证、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添加剂。进一步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食品安全保障制度。重点加强对各类食品批发市场和经营户经营鲜冻肉制品、水产品、调味品和水果、蔬菜等食品行为的监管,严禁在食品销售过程中违规使用有毒有害防腐保鲜等化学物质。(牵头单位:银川市工商局)
  
  (四)加强餐饮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对餐饮单位采购原料及添加剂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要求餐饮单位建立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购进台帐与使用记录;对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面食、菜肴等食品,要求餐饮单位按照监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品种范围说明添加剂的使用种类、剂量和依据。重点加强餐饮业及托幼机构(学校)食堂等集体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添加剂、不按要求索证索票等行为。(牵头单位:银川市卫生局)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从2008年12月20日起至2009年4月10日结束,为期4个月,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20日-2009年1月10日)
  
  1、主要任务。银川市各监管部门分别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广泛宣传。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农产品种植养殖单位、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餐饮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查找企业自身在采购、使用和管理食品添加剂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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