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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8]269号
【颁布时间】 2008-12-20
【实施时间】 2008-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40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南宁供电局关于南宁工业园区供用电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 客户职责
  
  1.大客户应在项目意向性阶段向南宁供电局提交项目用电计划。
  
  2.根据报装流程的规定及时并实事求是向供电企业提出书面用电申请。
  
  3.客户的专用电力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试验与运行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电力行业标准,国家和电力行业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当地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4.客户有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职责。
  
  三、电网建设的出资原则
  
  (一)总原则:供电企业出资建设工业园区的公用主电网和主干线路的公用配电网络;客户需要建设双回线路或所接入的主干线路有电缆线路时,由客户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规出资建设专用电力工程并交纳高可靠性费、电缆网络设施下地费等费用。
  
  (二)因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需要,需对已建成的电力设施进行迁移、改造或采取防护措施时,应事先向供电企业书面申请;新、改、扩建道路涉及的迁改费用按照2008年6月20日南宁市重点办和南宁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市政道路建设涉及各类管线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来落实,其他项目用地内涉及的迁改费用依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予以落实。
  
  (三) 客户专用供电工程的投资由客户承担。
  
  四、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用户独资、合资或集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等供电设施建成后,其运行维护管理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属于公用性质或占用公用线缆规划走廊的,由供电企业统一管理,供电企业在交接前,与客户协商,就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达成协议。
  
  (二)属于客户专用性质、但不在公用变电站内的供电设施,由客户运行维护管理;属于客户共用性质的供电设施,由拥有产权的客户共同运行维护管理。如客户运行维护管理确有困难,可与供电企业协商,就委托供电企业代为运行维护管理有关事项签订协议。
  
  (三)在公用变电站内由客户投资建设的供电设备,如变压器、通信设备、开关、刀闸等,由供电企业统一经营管理。建成投运前,双方就运行维护、检修、备品备件等项签订交接协议。
  
  五、企业用电报装流程和相关规定
  
  (一)工业园区客户建设项目在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后,按广西电网公司客户用电报装要求向当地的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
  
  (二)工业园区客户进行用电报装一般需提供用电申请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单位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资格证复印件、工商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负荷平面布置图、建设计划(规划)及进度等材料。供电企业及工业园管委会应积极指导客户按要求进行用电报装。
  
  (三)市区工业园用电客户直接向南宁供电局提交用电申请,由南宁供电局提供供电方案。
  
  (四)县域工业园区用电客户报装容量在8000千伏安以下,直接向县级供电企业提交申请,由县级供电企业确定供电方案。如果县级供电企业确定的供电方案造成供电设备负载率达到80%及以上时,供电方案需上报南宁供电局会审。
  
  (五)县域工业园区用电客户报装容量在8000千伏安(含8000千伏安)-20000千伏安以下,直接向县级供电企业提交申请,由县级供电企业确定供电方案。县级供电企业确定供电方案后上报南宁供电局会审。如果供电方案满足使用10千伏或35千伏供电条件的,由县级供电企业负责客户业扩报装,否则,转由南宁供电局受理。
  
  (六)用电客户报装容量在20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必须采用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南宁供电局提交用电意向申请,同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供电可行性研究和供电方案的专题研究,专题研究完成后向南宁供电局提交报告,由南宁供电局向广西电网公司申请审查批复,工业园区客户报装及批复流程详见《客户用电申请报装流程图》(附件2)。
  
  六、电价执行依据
  
  (一)电力销售价格的制定
  
  电力供应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产业和公共事业,电力销售价格由省级人民政府定价,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后由各省物价部门下达执行,供电企业是电价政策的执行者,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
  
  (二)电力销售电价的分类
  
  目前广西的销售电价按用电类别分为居民生活电价,非居民照明、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商业电价,大工业电价,农业生产(农业排灌)电价五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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