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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严禁超计划用地。要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类控制制度,确保重点项目和民生用地项目的用地需求。 (九)确保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进一步树立依法用地意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依法履行用地报批程序。各级国土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征地批复的用途供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深入落实市政府制定的民生工程,切实保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三、从严执行用地标准,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约束机制 (十)强化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工业用地中,应积极提高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市本级城区及市区内的开发区工业用地投资强度不得低于3000元/平方米,各县(市)和双阳区工业用地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000元/平方米。 (十一)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标准。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法定标准。宅基地审批必须落实到户和地块,坚持“三榜公布”和“三到现场”制度,防止违反规划、超出标准建住宅,杜绝“合规部分发证、超占部分放任”的错误做法。村内有空闲宅基地可以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建住宅。因实施村庄规划等原因确需调整宅基地的,取得新宅基地后必须交出旧宅基地。要通过交回或者转让等办法逐步解决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防止形成“空心村”。 (十二)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查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凡与土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要采取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先进节地技术,降低铁路、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尽量减少占用耕地。 (十三)强化对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严格按照项目审批和供应土地,坚决杜绝假借项目建设名义圈占土地。对一些分期实施的大型建设项目可以预留规划用地,但必须根据其实际到账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申请扩建的用地单位,要优先使用自有建设用地,核定供地面积时,要将已使用土地与新申请的用地量一并计算。严禁在教育、工业、科技等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职工住宅、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 (十四)优化住宅用地结构。合理安排住宅用地,除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供应外,应优先确保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政府保障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供应。 四、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十五)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工作。土地调查工作要掌握各类建设用地状况,优先调查农村居民点内的空闲土地(包括闲置宅基地),城镇空闲土地、废弃土地和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对建设用地的利用状况、利用强度、综合承载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弄清城镇用地的潜力大小、范围、分布和利用方向,采取措施促进建设用地提高利用效率。 (十六)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盘活城市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要日常化制度化,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其闲置费按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的20%收取,凡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按其使用用途对应所在级别的土地出让金均价的20%收取。同时,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按评估结果征缴增值地价。 (十七)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继续划拨使用的以外,经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按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要严格落实被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在批准建设用地或发放采矿权许可证时,责任单位应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