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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8]25号
【颁布时间】 2008-12-18
【实施时间】 2008-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42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二十六)建立土地利用合同管理制度。市、县(市)和双阳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合同,依法划拨供地的发放划拨决定书,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约定土地规划用途、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工业项目还必须明确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对非经营性用地,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者颁发《土地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或者规定改变为经营性用地时,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二十七)建立企业用地信用档案,完善土地市场准入监管。对有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恶意串通参与土地竞价出让行为、存在闲置土地,以及因自身原因有大量土地出让价款欠缴现象的单位与个人,记入用地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在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前禁止在本地参与新地块竞买活动和申请办理新的建设用地审批。
  
  六、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城乡一体化
  
  (二十八)大力开展城中村整理和村庄整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推进实施土地整理挂钩试点,加强对撤乡并镇、中小学调整腾出土地的盘活利用。引导农民新建住宅向规划的农村居民点集中,对废弃的“空心村”和闲置的宅基地等进行整理、复垦。
  
  (二十九)切实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积极研究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政府给予奖励或补助的政策。批准用地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中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建新村一定要拆旧村,禁止村庄沿路蔓延式发展。
  
  加大对“城中村”的改造力度,鼓励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中兴建住宅小区,腾出的土地除用于现有村民安置外,其余可用于城市建设用地。严禁宅基地私下买卖。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建设住宅或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以建设农业生产看护房名义建设住宅和别墅。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将集体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
  
  (三十)建立农民住宅信息动态查询系统,加强宅基地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把农民基地审批关,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超面积建房。严格实行“一户一宅”,要建立农村人口、家庭、婚姻、住宅情况的信息库和动态查询系统,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
  
  七、加强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园区用地管理,建设成为节约集约用地的示范区
  
  (三十一)鼓励开发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用地必须纳入所在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应积极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凡土地利用评估达到要求并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确需扩区的,可以申请整合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或者利用符合规划的现有建设用地扩区。
  
  (三十二)优化开发区用地结构。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要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开发区用地结构。在实施项目落位时,要按照批准成立开发区的性质、功能、发展方向等要求,突出产业特色,通过指标增补和整合,使建设用地指标向工业用地集中,确保工业项目及时落位。
  
  (三十三)整合开发区功能结构布局。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统一规划,生产和基础设施用地比例不得低于70%;集中安排行政管理用地,合理布置生活服务设施,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鼓励和引导区域内工业向经批准的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集中,使之成为布局合理,规划科学的土地集约利用示范区。
  
  (三十四)强化开发区生产功能。严格执行“开发区内严控房地产开发,工业集中区内禁止房地产开发”的规定,防止房地产开发项目挤占工业项目用地指标。对于新上的工业项目,除依托资源和原址扩建类项目外,要全部进入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
  
  八、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责任
  
  (三十五)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保密例外”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土地出让信息公开制度,并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为社会监督提供畅通的信息渠道,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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