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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8]25号
【颁布时间】 2008-12-18
【实施时间】 2008-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42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三十六)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建立并严格执行“批前早介入、批中严把关、批后重监督”的全程监管机制,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期限开发建设的,土地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开工,逾期不开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建设过程中违反规划设计要求或建成后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组织查处。
  
  (三十七)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建设项目自竣工后30日内到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或双阳区分局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没有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或双阳区分局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予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廉租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严禁将工业等非经营性用地私自更改用途进行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开发建设,对未按有关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要求执行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规定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责任,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并收取违约金。用地项目、投资强度、产出效率不符合原批准文件的,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应依法查处。
  
  (三十八)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共同责任。健全由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规划、商务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协调联动机制。供地总量、供地政策、供地标准、供地方式、供地价格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产业政策、项目准入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土地利用的规划参数由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投资强度由商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国土资源部门与监察、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大对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的监管力度,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司法保护。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部门建立破坏耕地鉴定机构,负责对破坏耕地情况进行认定,其认定意见作为追究责任的依据。
  
  (三十九)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开展城镇及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年度评价考核,并与分配用地计划指标直接挂钩。对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应及时供地。实行闲置土地与年度建设用地指标相挂钩,以土地闲置率2倍的比率核减计划指标。在供应新增建设用地后10个工作日内,要及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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