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海府[2008]96号
【颁布时间】 2008-12-17
【实施时间】 2008-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45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琼府〔2007〕77号),以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低收入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住房保障对象及住房保障标准。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及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实施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土地、建设、财政、监察、人劳、价格、民政、公安、税务等管理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保障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货币补贴为主要方式,同时实行实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减相结合。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区房产管理部门向申请且符合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及方法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区房产管理部门或房屋产权单位向申请且符合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本办法所称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本市、区直管公房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及计租方法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第七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选择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现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需申请变更并经批准获得其他保障方式的,应当终止原享受的住房保障。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本市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且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户口3年(含 3年)以上;
  
  (二)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面积标准;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度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整及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源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每年度由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每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作为长期专项住房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及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的房源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政府和单位出资新建的廉租住房或收购的普通住房;
  
  (二)市、区直管公房中可用于廉租保障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中可用于实物配租的住房;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普通住房。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可采取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也可相对集中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列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予以安排。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