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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建发[2008]13号
【颁布时间】 2008-12-16
【实施时间】 2008-1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54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全省建筑节能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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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全省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工作发展状况,济南、青岛、烟台、东营等市总体推进情况较好,潍坊、聊城等市工作有了较快进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检查的情况看,我省墙改与建筑节能工作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 "禁实"基础不牢固。有的县(市)对"禁实"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措施不得力,新型墙材发展缓慢,个别地方存在实心粘土砖反弹现象。有的地方实心粘土砖厂关停力度不够,"禁实"基础还不牢固,目前全省实心粘土砖年产量仍有70多亿块,关闭实心粘土砖厂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二)节能标准执行不到位。有的工程项目建筑节能设计专篇不完整、深度不够,细部构造节能措施薄弱,热工计算不规范,施工图设计审查把关不严,节能施工监管不到位。有的地方外墙外保温工程低价竞争现象比较突出,节能工程质量不高,工程建设全过程节能监管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基金征管不规范。淄博市专项基金入库未按规定纳入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专项基金;滨州市,菏泽市的牡丹区、开发区、定陶县、单县,德州市的武城县,济宁市的泗水县等市、县(区)减免专项基金现象比较突出;个别地方专项基金使用不及时,使用重点不突出,没有充分发挥专项基金政策导向作用。
  
  (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难度较大。由于缺乏必要的财税政策和扶持资金,尚未实行热计量收费制度,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经济激励机制未形成,量大面广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进展不快,全面推进难度很大。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今后一段时期,全省各级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国家、省节能减排工作要求,完善措施,落实责任,加强监管,推动全省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工作全面深入发展。
  
  (一)深入推进"禁实"工作。基本"禁实"的地方要巩固"禁实"成效,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实心粘土砖反弹。要认真贯彻省政府181号令要求,从2008年7月1日起,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工程建设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加大源头"禁实"力度,分批分期关闭拆除实心粘土砖(瓦)窑场,积极发展规模大、档次高、节能利废效果明显的新型墙体材料,优化新型墙材产品结构。严格执行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全省统一认定制度,加强产品质量动态监管,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提高服务质量,不得变相提高门槛和标准。
  
  (二)切实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推广淘汰制度、建筑节能准入制度、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节能培训上岗制度、节能工程保修制度,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程序,认真实施节能建筑评审制度,切实提高节能工程质量,确保节能标准落实到工程建设各环节、全过程。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交付使用。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力度,制定出台《山东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研究开发和推广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抓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建设。
  
  (三)稳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制定《关于推进全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意见》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等文件,完善节能改造政策和技术标准支撑体系。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既有建筑能耗情况调查,确定重点改造区域及项目,编制切实可行的改造实施方案。改造要坚持统筹规划、示范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防止借改造名义大拆大建。要完善投融资机制,建立政府财政支持、企业自筹、社会资金投入、受益居民投入的节能改造融资机制,创新资金投入方式,落实改造费用。积极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在重点做好省直机关和济南、青岛两个试点城市工作的基础上,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在全省推开,实施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制度,分批建立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启动高耗能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培育建筑节能服务体系。
  
  (四)严格执行新型墙材专项基金政策。未执行专项基金政策的地方,必须落实国家和省要求,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基金政策。严格执行今年修订出台的《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综[2008]53号),加强基金征收管理,凡未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缴专项基金或未按规定分成的市、县(市、区),从2009年1月1日起必须全部通过系统征缴并分成,对违规减免专项基金的市、县(市、区)必须补缴省级应分成的专项基金。规范基金返还条件和程序,严格基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政策调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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