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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建发[2008]13号
【颁布时间】 2008-12-16
【实施时间】 2008-1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54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全省建筑节能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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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要继续加大对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工作的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节能意识。近一段时期,要以学习宣传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主线,充分利用主流宣传媒体,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形成声势,广造舆论。要进一步加强各级节能管理人员和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人员培训工作,提高节能设计、施工技术水平,提高各方执行建筑节能政策、标准的能力。
  
  (六)认真抓好整改工作。对这次检查中发现的一些突出问题,各地要认真整改。对依法处罚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依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予以处罚。对责令整改项目,要追踪落实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到位。存在违反国家和省专项基金管理规定问题的淄博、滨州、菏泽、德州、济宁市,要分别责成相关责任县(市、区)或部门做出书面检查,限期纠正。各地要按照整改意见书的要求将整改情况和处罚结果及时报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对超过整改时限未整改的,将逐一进行重点督办。对行动不力的将在全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健全管理机构,强化人员力量,明确目标责任,建设、监察、财政、国土、经贸、节能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进一步完善目标考核制度,强化执法检查,充分发挥墙改与建筑节能工作督察机制作用,加大对"禁实"情况、建筑节能情况、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征管情况和主管部门执法等情况的督察力度。
  
  
山东省建设厅
  
  山东省监察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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