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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现将《呼伦贝尔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国发〈2008〉1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7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界定和分解行政执法的职权 (一)依法履行职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梳理执法依据,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收费等法定职权,规范运行程序,坚决制止和杜绝在履行职责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 (二)层层分解职权。依法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执法活动,主要由基层执法机关去实施,适当调整市与旗市区两级执法部门的职权,执法重点放在旗市区一级;执法部门把行政执法职权合理配置并分解到具体内部机构,再落实到具体负责人和执法人员,做到各司其责。 (三)切实加强乡镇苏木行政执法工作。乡镇苏木政府是国家法律和政策在基层的重要实施者,承担着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强化乡镇苏木行政执法工作十分必要。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强旗市区乡镇苏木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呼政字〈2008〉74号)对此做出安排和部署,各旗市区要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按照各自的实施方案加强对乡镇苏木执法的组织领导,认真开展好乡镇苏木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逐步探索出强化乡镇苏木依法行政的模式和路子,消除乡镇苏木行政执法工作的盲区和死角。 二、注重民主,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作好决策前后的制度建设。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内政发〔2008〕70号文件精神,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重大事项公众参与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三、强化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一)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和《呼伦贝尔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规范》的要求,严格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政策依据及必要性;凡是制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全局性的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进行论证和听证;规范性文件未经集体讨论通过不得签发;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政府或部门领导不得签发;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务必以政发文号签发。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与清理工作。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重点审查地区保护与封锁、行业垄断,超越权限,违法增设许可、处罚、收费、基金、集资、摊派项目,违法擅自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行为,其它违法现象也一并审查。对发现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下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纠正或撤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做好修改、废止工作。 四、贯彻法律精神,严格行政执法 (一)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15号)文件精神,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按照推进程度,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着重解决推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适时清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主体,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执法职责,坚持持证上岗。重点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年度考评制。在检查评查考核中,引入行政执法计分制度,对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违反程序规定,乱处罚,不文明执法等行为进行量化计分;引入执法检查记录制度,每次检查活动都要有记录和情况报告;每年组织一次案卷评查活动。对于问题较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下发执法监督通知书,进行整改并追究责任。 (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一是严格区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依法应当立案调查的,不得擅自当场作出决定;二是要注重行政处罚的各个环节:正当取证,笔录及其它物证要具有全面性和关键性,注重取证的技巧和证据的确凿,达到认定违法事实的目的;三是违法事实要逐项列出,适用的法律条款一定要详细说明,影响相对人权利的,案值较大的较复杂的案件,要实行会审制;四是较复杂的案件要有调查报告;五是陈述、申辨和听证告知内容要全面且履行必要的手续;六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写清违法事实的内容,适用的法律条款必须准确无误,复议告知和诉权告知要全面具体。要改变目前制作处罚决定书过于简单的形式,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其处罚决定书要由填充式逐步过渡到叙述式和论证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