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发[2008]159号
【颁布时间】 2008-12-12
【实施时间】 2008-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71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2.3.8 乌兰察布市交通局:严把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运营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公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2.3.9 乌兰察布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2.3.10 乌兰察布市卫生局:负责在事故现场(洗消缓冲区)设置临时医疗急救区(点),负责对伤员进行分检及紧急医疗处置,并迅速将需要进一步救治的伤员转送到指定医院,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2.3.11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3.12 乌兰察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2.3.13 乌兰察布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害的环境应急检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组织现场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2.3.14 中国联通乌兰察布分公司、中国移动乌兰察布分公司、中国电信乌兰察布分公司:负责组织公共通信网受损通信系统的应急恢复,当事故造成指挥通信系统损坏时,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统一调动各种通信资源,为抢险救援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2.3.15 乌兰察布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资料。
  
  2.3.16 乌兰察布市水利局: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提供水文、水源等资料,为事故现场救援及周边水源不受污染提供信息,监测受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污染河流、湖库的水质。
  
  2.3.17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并按上述市政府各部门职责分工,制定本旗县市区有关部门的职责。
  
  2.3.18 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公安消防支队聘请专家组成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专家组,为事故灾难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2.4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4.1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现场指挥为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人员和救援物资的调配,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公安消防总队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4.2 涉及多个领域、跨旗县市区行政区及Ⅱ级以上或影响特别重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由公安消防支队协助消防总队统一指挥。
  
  2.4.3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可设抢险救援组、社会面控制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综合信息组、新闻发布工作组和专家工作组等。
  
  3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报警
  
  3.1乌兰察布市有关部门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隐患,或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应急办。
  
  3.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警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现场救援及处理,同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电话119)请求救援,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行政主管部门;乌兰察布市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安消防支队报告,同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3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企业要及时、主动向乌兰察布市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及乌兰察布市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应提供事故发生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制订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预警和应急响应
  
  4.1预警级别
  
  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依次采用Ⅳ、Ⅲ、Ⅱ、Ⅰ四个预警级别。
  
  4.1.1 Ⅳ级预警:危险化学品发生少量泄露或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尚未发生扩散,不会造成社会影响。
  
  4.1.2 Ⅲ级预警:危险化学品发生一定量泄露或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发生扩散,由于扩散距离较近,不会影响到周边居民,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