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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发[2008]159号
【颁布时间】 2008-12-12
【实施时间】 2008-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71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8.1.3 各危险化学品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8.2培训
  
  8.2.1 公安消防支队、乌兰察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和各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8.2.2 各有关部门、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8.3演习
  
  8.3.1 政府应急办公室会同公安消防部队要协调组织各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管理机构、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各级公安消防部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
  
  8.3.2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针对不同设备、不同事故灾难,每月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9监督检查
  
  乌兰察布市公安消防支队、乌兰察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10预案管理与更新
  
  10.1随着国家、自治区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危险化学品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10.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1奖励与责任追究
  
  11.1奖励
  
  在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1.1.1 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11.1.2 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11.1.3 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11.1.4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1.2责任追究
  
  在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2.1 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11.2.2 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11.2.3 拒不执行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11.2.4 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11.2.5 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11.2.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11.2.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1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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