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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1.3 Ⅱ级预警:危险化学品发生较大量泄露或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发生扩散,可能影响到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居民,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4.1.4 Ⅰ级预警:危险化学品发生大量泄露或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发生扩散,可能影响到周边较大范围内的居民,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事故灾难事态发展严重、超出本旗县市区或乌兰察布市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旗县市区、跨盟市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及凾待外部应急救援力量支援。 4.2预警发布和解除 4.2.1 Ⅳ和Ⅲ预警: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预警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发布和解除,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总队、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2.2 Ⅱ和Ⅰ预警: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出预警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发布解除。 4.3应急响应 4.3.1 基本响应 市公安消防支队和旗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队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内集结队伍,赶赴事故灾难发生地进行救援,并向上级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4.3.2 现场处理 视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情况,由市、旗县市区两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通知同级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必要时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 4.4分级响应 4.4.1 一般事故(Ⅳ级)、较大事故(Ⅲ级)响应: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积极开展事故救援。同时当地公安消防部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市公安消防支队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立即把相关情况报市政府,同时请求公安消防总队做应急准备。 4.4.2 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响应:在事故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应急响应的同时,由市消防支队立即向市政府、公安消防总队报告情况,请求公安消防总队启动自治区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响应,并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4.5现场紧急处置 4.5.1 危险化学品事故紧急处置措施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灾难发生地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灾难的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队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并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类别和特点、事态发展变化的情况,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 4.5.2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不同的引发物质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携带相应得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5.3 群众的安全防护 公安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及时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用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组织群众转移、疏散,并做好治安管理。 4.6扩大应急 如果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仅依靠本地区现有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以政府或公安消防部队的名义,请求上级参与处置工作。 4.7响应结束 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故灾难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4.8分级指挥 4.8.1 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行动由公安消防总队组织实施。当公安消防总队进行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公安消防总队及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8.2 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组织实施。乌兰察布市政府、旗县市区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部门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9公安消防支队的响应 4.9.1 及时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应急办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