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有效合作, 并且希望在尊重各自宪法原则的基础上,共同规范两国引渡关系, 议定以下各条: 第一条 引渡义务 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应对方请求,相互引渡在一方境内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以便就可引渡的犯罪对其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 一、根据双方法律均可判处一年以上徒刑或者其他更重刑罚的犯罪为可引渡的犯罪。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时,不应考虑双方法律是否将该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者使用同一罪名。 二、此外,为执行请求方法院判处的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尚未执行的刑期应当至少为六个月。 三、如果引渡请求涉及根据双方法律均可被判处刑罚的多项犯罪,其中至少有一项犯罪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被请求方亦可以针对其他犯罪同意引渡。 四、如果引渡请求系针对违反有关赋税、关税、外汇管制或者其他税务事项的法律的犯罪,被请求方不得以其法律没有规定同类的赋税或者关税,或者没有规定与请求方法律类似的赋税、关税或者外汇管制条款为理由拒绝引渡。 第三条 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 (二)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引渡的目的是基于被请求引渡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族裔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接受这一请求会使该人的处境因为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 (三)被请求方已经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终审判决、大赦或者赦免; (四)根据任何一方法律,追诉或者执行刑罚的时效已过; (五)被请求方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仅构成军事犯罪; (六)引渡请求涉及对被请求引渡人执行缺席判决,而请求方没有保证在引渡后重新进行审理; (七)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依照请求方的法律应当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予执行。 第四条 国籍 一、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具有被请求方国籍,应当拒绝引渡。该人的国籍依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发生时确定。 二、被请求方如果仅因为国籍原因拒绝引渡被请求引渡人,则应当根据其法律和请求方提供的事实,将案件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在必要时进行刑事诉讼。为此目的,请求方应当将一切与该犯罪有关的卷宗、文件和物证转交给被请求方。被请求方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请求方。 第五条 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 一、当被请求方司法机关根据本国法律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具有管辖权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引渡人已经由于该犯罪受到起诉; (二)被请求方司法机关已经决定终止诉讼; (三)被请求方承诺根据其法律和请求方提供的事实,将案件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在必要时进行刑事诉讼。为此目的,请求方应当将一切与该犯罪有关的卷宗、文件和物证转交给被请求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拒绝引渡: (一)第三国已经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作出无罪或者有罪的终审判决;如果是有罪判决,被请求引渡人已经服刑完毕; (二)出于人道主义理由,被请求方在考虑了犯罪的严重性和请求方的利益后认为,基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和健康等原因,移交该人会对其带来特别严重的后果。 第六条 程序 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被请求方应当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临时羁押、引渡和过境请求。 第七条 联系途径 为本条约的目的,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双方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联系。 第八条 请求和相关文件的提交 一、引渡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包括: (一)对于所有引渡请求: 1.请求机关的名称; 2.引渡请求所针对的案件事实的说明,包括说明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后果,该行为的定性,以及指明适用的法律条款,包括有关时效的条款; 3.有关该项犯罪及其刑事管辖权、定罪、刑罚和时效的法律规定文本; 4.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国籍、身份证件、职业、住所地或者居所地等请求方已经掌握的、可能有助于确定被请求引渡人身份和所在地点的所有资料,如有可能,有关其外表的描述、该人的照片和指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