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08〕122号)精神,结合西双版纳州旅游市场秩序的实际,充分发挥州整治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整治和规范我州旅游市场秩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旅游市场综合整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州旅游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旅游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旅游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旅游产业地位逐步提升,但一些制约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的顽症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旅行社以“零负团费”招徕客人;旅行社以部门承包等形式变相转让经营权;导游人员、旅游车辆驾驶员与消费场所私拿私授高额回扣等。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西双版纳旅游产业的形象,严重制约了我州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为推进我州旅游“二次创业”战略目标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环境十分重要。 由于旅游市场管理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相关部门管理权限不明晰、管理措施不完善,致使旅游市场的管理工作覆盖面不广,力度不大,深度不够。因此,需要充分发挥整治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的作用,实行部门联动、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推动我州旅游市场综合整治深入开展,有效解决困扰旅游产业发展的问题。 二、旅游市场综合整治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旅游“二次创业、转型升级、再创辉煌”的目标,以目前我州旅游市场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为突破口,重点解决当前影响旅游业形象的突出问题,逐步解决制约旅游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综合整治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目标。通过对旅游市场综合整治,遏制旅游市场“零负团费”的经营行为和旅行社以部门承包的形式变相转让经营权的现象,建立旅行社和旅游购物企业的“公对公”佣金机制,促进全州旅游市场秩序得到根本好转。 (三)工作重点。一是着力整治旅行社“零负团费”经营行为;二是整治旅行社以部门承包等形式变相转让经营权的行为;三是建立旅游购物“公对公”佣金制度;四是推进无障碍旅游。 三、旅游市场综合整治的具体措施 (一)依法整治旅行社“零负团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州工商局、州旅游局牵头,州发改委、州交通局、州公安局、州地税局配合,对旅行社以低于合理成本进行低价竞争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对旅行社以低于合理成本价格进行虚假宣传促销行为和误导消费者的经营行为,依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指导旅游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构建旅游行业价格诚信体系;在旅游行业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比活动。 (二)治理旅行社以部门承包等形式变相转让经营权的行为。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旅游局牵头,州公安局配合,依法查处旅行社以部门承包等形式变相转让经营权的行为。旅游企业用工必须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规范经营权。 (三)建立旅游购物“公对公”佣金制度。由州政府法制办、州政府纠风办、州旅游局、州财政局牵头,州地税局、州公安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交通局、州工商局、州检察院配合。依照《税收征管法》、《会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的实际情况,建立起“公对公”佣金制度,把企业与企业的佣金收入和支出纳入财务管理,把企业与企业的佣金收入和支出纳入财务管理。并如实入帐,同时要分类制定返还比例的最高限额。建立公平公开的导游人员薪酬管理机制,由旅行社明确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和佣金分配比例,并纳入企业财务核算进行规范管理。在实行上述措施以后,对导游人员和驾驶人员私拿及消费场所私授回扣等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 (四)大力推进无障碍旅游。由州交通局、州法制办、州旅游局牵头,州公安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配合。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规范旅游车辆的运营行为,对于违法阻扰旅游客运车辆正常运营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明确全陪、地陪导游职责,加强导游队伍管理,切实保障导游服务质量;加强与各地旅游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措施,形成区域互动、人才流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客源互送、市场共赢的大客源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