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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11-21
【实施时间】 2006-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7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国际聚变能组织特权和豁免协定(中译本)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印度共和国政府、日本政府、大韩民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称缔约方)
  
  鉴于《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以下简称《组织协定》)第十二条要求缔约各方给予特权和豁免;
  
  鉴于本协定的目的系为本协定缔约方根据《组织协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就上述特权和豁免的含义和范围做出界定;
  
  鉴于缔约方已确认他们将在2006年5月24日在布鲁塞尔举行的ITER部长级会议上签署本协定的意愿;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根据《组织协定》第五条,ITER国际聚变能组织(以下简称ITER组织)应当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有权与国家和(或)国际组织缔结协定。
  
  二、ITER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在成员方境内享有所需的法律能力,包括:
  
  (一)签订合同。
  
  (二)取得、持有和处置财产。
  
  (三)获得许可证。
  
  (四)提起诉讼。
  
  第二条 ITER组织的房舍不得侵犯。
  
  第三条 ITER组织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第四条 
  
  一、ITER组织享有管辖和执行豁免,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在特定案件中ITER组织明示放弃此种豁免。
  
  (二)在ITER组织所有或以ITER组织名义使用的机动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当事人提出的民事索赔诉讼,或涉及上述车辆的交通违规。
  
  (三)执行根据本协定第二十三条做出的仲裁裁决。
  
  (四)因ITER组织职员的债务而采取扣押其薪金的强制措施,但扣押依据必须是按照执行地现行法律做出的终局和可执行的法律决定。
  
  二、ITER组织的财产和资产不论位于何处,都免于任何形式征用、充公、征收和扣押,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ITER组织在特定案件中明示放弃了该项豁免。
  
  (二)在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民事诉讼中。
  
  (三)执行根据本协定第二十三条做出的仲裁裁决。
  
  三、ITER组织还应免于任何形式的行政和临时司法强制措施,除非组织在特定案件中明确放弃了该项豁免,或在因下述情况或与下述情况相关而必须采取的限度内:
  
  (一)防止或调查交通事故,事故涉及ITER组织所有或以ITER组织名义使用的机动车辆。
  
  (二)执行根据本协定第二十三条做出的仲裁裁决。
  
  第五条 
  
  一、ITER组织及其财产和收入在公务活动范围内,免征直接税。
  
  二、在ITER组织采购物品或服务,或此等物品或服务为ITER组织所用或代表ITER组织使用的情况下,如果购买物品或服务的价款中包含税金,缔约方应尽可能采取措施,免除此类税赋,或提供补偿,但以物品或服务系ITER组织从事公务活动绝对必需为限。
  
  第六条 
  
  一、ITER组织或代表ITER组织,为公务活动进口或出口的物品应免征一切关税和其他税款。ITER组织为公务活动进口或出口的物品免受进出口的禁止和限制,除非上述禁止或限制与《组织协定》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所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一致。
  
  二、根据本协定第五条免税的物品或根据本条第一款进口的物品不得出售或转赠,除非符合已经给予豁免的缔约方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一、就第五条和第六条而言,ITER组织的公务活动应包括管理活动,如与组织设立的任何社会保障制度有关的行为,和与《组织协定》规定的ITER组织宗旨相符的活动。
  
  二、第五条和第六条不适用于纯为公用事业服务费用的捐税。
  
  第八条 为ITER组织职员个人使用购买或进口的物品,或提供的服务,不应根据第五条和第六条享有豁免。
  
  第九条 在不违反《组织协定》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提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ITER组织发出或接收的出版物和其他信息资料不得受到任何限制。
  
  第十条 
  
  一、ITER组织可以接收并持有任何形式的资金、货币、现金或证券;并可以为了《组织协定》规定的目的自由处分,以及在满足应负义务的限度内,持有任何币种的账户。
  
  二、在行使第一款所述的权利时,ITER组织应适当顾及任何成员所提的主张,但以采纳此种主张被认为不会损害ITER组织的利益为限。
  
  第十一条 
  
  一、ITER组织的公务通讯和一切公文往来应享有不低于缔约方给予其他国际组织的待遇。
  
  二、ITER组织以任何通讯方式进行的公务通讯不得审查。
  
  第十二条 缔约方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为ITER组织职员进出境或在境内停留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一、缔约方代表在行使代表职能,前往或离开ITER组织所召集的会议地点途中,应享有以下特权和豁免:
  
  (一)其人身不受逮捕或拘禁,私人行李不受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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