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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11-02
【实施时间】 2007-0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7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接上页]

  第11条 
  
  生活污水的排放
  
  1除本附则第3条的规定外,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但下述情况除外:
  
  .1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使用主管机关按照本附则第9.1.2条所认可的设备,排放业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未经粉碎或消毒的生活污水。但不论哪种情况,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即刻排光,而应在船舶以不低于4节的航速航行时,以适当的速率排放;排放速率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订的标准予以认可;或
  
  .2船舶所配备的正在运行的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已由主管机关验证符合本附则第9.1.1条中所述的操作性要求,并且
  
  .1该设备的试验结果已载入该船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和
  
  .2此外,排出物在其周围的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应使周围的水变色。
  
  2第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在某国家管辖下的水域航行的船舶和按照该国家可能实行的较宽要求排放生活污水处在这些水域内的其他国家来访船舶。
  
  3如果生活污水与《73/78防污公约》其它附则所涵盖的污水混在一起时,除要满足本附则的要求外,还要满足其它附则的要求。
  
  第四章 接收设施
  
  第12条 
  
  接收设施
  
  1要求在其管辖下水域航行的船舶和处于这些水域的来访船舶符合第11.1条的本公约各当事国政府,须确保在其港口和装卸站提供足以满足船舶使用需要的接收生活污水的设施,而不造成对船舶的不当延误。
  
  2各当事国政府应将按本条规定提供的设施被指认不足的一切情况通知本组织,以便转告各有关缔约国政府。
  
  附 录
  
  证书格式
  
  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本证书系根据经第MEPC.115(51)号决议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
  
  经………………………………………………………………………………政府授权,
  
  (国家全称)
  
  由…………………………………………………………………………………签发。
  
   (根据公约规定被授权的主管人员或组织全称)
  
  船舶资料(1上标)(注1:船舶特征可在表格中横向排列。)………………………………………………………………………………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船籍港…………………………………………………………………………………
  
  总吨位…………………………………………………………………………………
  
  船舶核定载运人员数…………………………………………………………………
  
  国际海事组织编号(2上标)(注2:参照大会第A.600(15)号决议通过的《IMO船舶识别编号方案》。)……………………………………………
  
  新船/现有船舶*(注*:不适用者删除。)
  
  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日期;或适用时,船舶重大改建、改装或修理工作开始的日期………………………………
  
  兹证明:
  
  1本船设有以下符合公约附则IV第9条和第10条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粉碎机/集污舱*(注*:不适用者删除。)和排放管路:
  
  *(注*:不适用者删除。)1.1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说明: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类型………………………………………………
  
  制造厂名…………………………………………………………………
  
  经主管机关验证,该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满足MEPC.2(VI)号决议规定的流出物标准
  
  *(注*:不适用者删除。)1.2粉碎机说明:
  
  粉碎机类型…………………………………………………………………
  
  制造厂名……………………………………………………………………
  
  消毒后生活污水的标准……………………………………………………
  
  *(注*:不适用者删除。)1.3集污舱设备说明:
  
  集污舱的总容积…………………………………………………………立方米
  
  位置…………………………………………………………………………
  
  1.4将生活污水排往接收设施的管路,装有标准通岸接头。
  
  2本船已按照公约附则IV第4条进行了检验。
  
  3检验表明,船舶的结构、设备、系统、装置、安排和材料及船舶状况在各方面均合格。该船符合附则IV的相应要求。
  
  本证书有效期至…………………………………………….…………………………(3上标)(注3:按照公约附则IV第8.1条填入主管机关规定的生效日期。该日期的日、月相应于公约附则IV第1.8条定义的周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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