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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11-02
【实施时间】 2007-0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7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接上页]

  在此期间须按照公约附则IV第4条的要求进行检验。
  
  本证书所根据的检验完成日期…………………………日/月/年
  
  发证地点……………………………………………………………………………………
  
   (证书签发地)
  
  ………………………
  
  (发证日期)
  
  …………………………………
  
  (授权签发证书的官员签字)
  
  (当局的钢印或公章)
  
  如证书有效期少于5年,适用第8.3条时的延期签证
  
  本船符合公约各项有关要求,并根据公约附则IV第8.3条,
  
  应承认本证书有效至………………………………………………
  
  签字:………………………………
  
  (授权官员签字)
  
  地点:………………………………
  
  日期:………………………………
  
  (当局的钢印或公章)
  
  完成换新检验,适用第8.4条时的签证
  
  此船符合公约各项有关要求,并根据公约第8.4条,
  
  应承认本证书有效至……………………………………………
  
  签字:………………………………
  
  (授权官员签字)
  
  地点:………………………………
  
  日期:………………………………
  
  (当局的钢印或公章)
  
  适用第8.5条的规定,证书有效期延长至到达进行检验的港口,或适用第8.6条的规定给以宽限期的签证
  
  根据公约第8.5条或第8.6*(注*:不适用者删除。)条,
  
  应承认本证书有效至……………………………………………
  
  签字:………………………………
  
  (授权官员签字)
  
  地点:………………………………
  
  日期:………………………………
  
  
  (当局的钢印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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