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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考核评价采用数据报送、典型调查、数据审核、综合评价、公布结果等程序和方式进行。 3.数据报送。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要严格把关,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对所报送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数据报送内容参照“云南省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办法Excel电子表格数据报送系统”,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于当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次年1月10日分别向州招商局报送一、二、三、四季度和全年数据。 4.典型调查。州招商局于当年8月、次年2月对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上报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开展典型调查,督促落实相关工作。 5.数据审核。州级有关部门对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报送的年度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州招商局审核引进内资数据;州商务局审核外资数据;州发展改革委审核优势产业项目数据;州经委审核工业项目数据及节能数据;州科委审核高新技术企业数据;州统计局牵头、州招商局配合,审核引资项目效益指标数据;州工商局审核新批外资项目申领营业执照数据;州国土资源局审核单位土地投资强度数据;州环保局审核减排数据及核实环保部门处罚或责令处罚项目情况。 6.综合评价。州招商局根据州级有关部门的审核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评价内容和指标分值,于次年2月对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招商引资质量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评价考核结果上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7.公布结果。经州人民政府审核、批准,通报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结果。 (五)奖惩办法 1.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从2009年起,州级财政在预算中安排100万元的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也要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 2.奖励范围。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招商引资工作奖惩的依据。凡引进内资质量考核评价总分60分及以上的单位为合格,列入奖励范围;未达到60分的单位为不合格,不参与奖励计奖。同时,在招商引资、经济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州级招商引资职能部门和综合服务部门,列入奖励范围,奖励金额占州政府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总额的20%。 3.奖励办法。州人民政府对列入奖励范围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进行通报表彰,即按考核评价结果表彰奖励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对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合格,但未获一、二、三等奖的县(市)政府、区管委会授予达标奖;对在招商引资、经济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州级招商引资职能部门及综合服务部门,授予贡献奖。 4.奖励兑现。各奖项具体奖励金额由州招商局、州财政局提出安排建议,报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州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有关要求及时拨付获奖单位。 5.惩处办法。对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县(市)政府、区管委会以及在招商引资工作行政问责中被州人民政府行政问责的州级有关部门,不予奖励。对以欺骗手段获得奖励的,除收缴已兑付的奖金外,还将按有关规定对该部门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 二、引资奖励 (一)奖励对象和范围 利用各种合法方式和关系,将州外国内、国外的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引入西双版纳,并参与西双版纳州的建设和开发的国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以下简称“中介人”),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公务员均为本规定的奖励对象;为西双版纳州成功引进州外投资者在我州直接投资或收购、兼并、参股、控股,以及捐赠资金、设备、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等形式投资的中介人。赈灾捐赠和房地产、一般商品批发零售、餐饮、娱乐、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下宾馆及相关行业的投资,不列入引资奖励范围。 (二)奖励办法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的外资项目,《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或《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中的内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 2.对引进投资规模大(国外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上,国内资金在1亿人民币以上)、技术含量高、产业链长、牵动性强的鼓励类重大项目的中介人,除按规定给予引资奖励外,州委、州政府还将给予特殊贡献奖,同时,中介人是州外公民的还将授予西双版纳州“荣誉市民”称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