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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阶段: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联合审批阶段。州发改委为核准或备案联合审批阶段的牵头单位。属州级权限内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项目和需要州级备案的项目,不需要进行联合审批。依据国家、省关于深化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实行无前置条件申请制度,州发改委不对规划、国土、环保、水保等前置条件进行审核,仅依据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行业准入标准等进行审核。需报省发改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实行联合审批。州发改委接受项目申请后,根据省级核准需要条件,在2个工作日内向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发出联办函,同时抄送项目单位。各相关部门在收到联办函和项目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对项目的审批意见,并抄送州发改委。各项申报条件具备后,州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完成转报。 第三阶段:建设项目工程规划及开工阶段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审批阶段。州建设规划部门为项目规划及开工阶段联合审批的牵头单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州建设规划部门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批。审批事项包括:建筑民族特色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市、区规划的管理部门);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部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建设部门);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审查(州水利局);防空地下建设方案和防空地下施工图审查(州人防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州地震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州气象局)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成立由州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州招商局(便民服务中心)、州投诉监督中心、州发改委、州建设局、州环保局、州旅游局、州林业局、州商务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工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西双版纳州建设投资项目一揽子审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便民服务中心,由便民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对投资项目一揽子审批服务的协调、指导、管理,接受投资业主的咨询,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各个审批环节的工作,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服务,保障项目的开工建设。同时,整合各成员单位设在便民服务中心的窗口,设立“投资项目一揽子审批接待窗口”。 (二)实现 “一站式”审批服务。属服务对象的项目业主,只需向便民服务中心的“投资项目一揽子审批接待窗口”提交项目申请和各相关材料。经初步审核登记后,由“投资项目一揽子审批接待窗口”及时转交牵头单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各牵头单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限时完成具体审批工作。牵头单位要及时主持召开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出席的联席会议,听取业主对申报项目的情况说明后,提出审查、审核意见和建议,并形成《西双版纳州项目联合审批会议纪要》,向项目业主回复审批情况。牵头单位负责制定本阶段的工作办法,统一编制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办件条件、服务内容、申报表格,负责受理、分送、催办、督办各单位的审批事项,汇总本阶段各单位的审批意见。审批部门不同意的,应及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审批的决定书,说明不予审批的理由,并抄送各牵头单位和州便民服务中心。 (三)建立投资项目后续服务联络员工作机制。各有关单位要确定一位领导和业务骨干为外来投资后续服务联络员(见附表)。外来投资后续服务联络员主要负责咨询、领办、代办、协调和受理投诉等工作。 (四)审批要求要及时公开。参与联合审批的部门要公开办事指南、办件条件、服务内容、申请表格及材料格式,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州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或牵头单位窗口。确保申请人可到州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或牵头单位窗口领取联合审批的全部申报材料目录,或在西双版纳便民服务中心网站直接下载。 (五)评议制度。州人民政府每年将组织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评议结果为满意的单位将给予表扬、奖励;评议结果为基本满意的单位,第一年给予“黄牌”警告,第二年仍为基本满意的按照行政问责制等四项制度对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评议结果为不满意的单位,直接按照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进行问责;涉及中央、省属驻州单位的,州委、州政府将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