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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对引进国外资金50万美元以上、国内资金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使用时间在三年以上的中介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还本无息资金,给予到位资金1%的奖励。引进资金的利率低于同期政府间贷款利率的,给予到位资金0.5%的奖励;引进资金利率等同于政府间贷款利率的,给予到位资金0.4%的奖励。上述奖金,在引进资金经验资并正式投入生产经营一年以后,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4.对引进国内外民间组织无偿赠款或赠予实物投资社会公益事业的,同级财政按到位赠款或实物价值的2.5%给予奖励。 5.对引进国外专利技术、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和新产品、新工艺的中介人,在项目建成投产取得直接经济效益后,由企业在税后按当年该项目新增税后净利润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 6.对介绍州外企业到我州成功购买或兼并亏损企业的中介人,由同级财政按注入资金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 7.对介绍州外优势企业和技术、管理人才到西双版纳州经营亏损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明显好转的中介人,同级财政按企业当年纳税额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 8.引荐成功的标准:直接投资的,必须完成工商登记注册,资金如期到位并进行验资,生产性项目竣工投产、经营性项目开业。捐赠资金、设备或转让先进技术等的,必须资金到位、设备或技术等投入使用。 符合上述规定引资中介人,需到招商部门领取《西双版纳州项目引荐人确认书》(附表1),出资人或赠送单位及相关银行出具认可证明,州招商局提出意见,经同级财政审核认定,报州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中介人获得奖金后应依法纳税,税款由各级奖金发放部门代缴代扣。对出具虚假资格证明材料骗取奖金的,将依法追究中介人和相关证明材料出具者的法律责任。 三、附则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由西双版纳州招商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即行废止。 西双版纳州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我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服务意识,精减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共西双版纳州委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的决定》(西发〔2008〕27号),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实现企业在一个窗口(部门)申报,政府各职能部门集中会商、联合评审,提供一个窗口完成审批的高效、优质服务,打造责任政府、高效政府、廉洁政府形象。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一站式”审批服务的原则。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 (二)精简高效原则。规范审批程序,改进审批方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三)坚持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目标督查的原则。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主要环节采取集中征求意见,避免各部门互为前置审批。 (四)公开透明原则。对项目准入条件、报批材料、受理部门、收费标准等,除按照有关规定应予保密的内容外,都要在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各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地点和网站上公开。 三、服务对象 州委、州政府重点督办的项目;与州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的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鼓励类项目。高新技术项目、社会事业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项目审批流程 根据国家、省对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相关规定,项目一揽子审批程序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市场主体准入类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审批阶段。州工商局为市场主体准入类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审批的牵头单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州工商局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批。联合审批事项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发(州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及变更审批(州商务局);组织机构代码(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许可证(州卫生局);消防意见书、特种行业许可证、印章审批(州公安局);文化娱乐行业经营许可证(州文化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旅游局);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州药监局);机动车维修企业开业、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场站审批、港口建设及经营审批(州交通局);农作物种子生产、农药经营许可证审核及核发、种畜禽、渔业水产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及核发(州农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州林业局)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