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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鉴定人的费用和报酬; (四)笔译和口译的费用和报酬。 二、请求方应当根据要求,预付由其负担的上述津贴、费用和报酬。 三、如果执行请求明显地需要超常性质的费用,双方应当相互协商决定可以执行请求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由于本条约的解释和适用产生的争议,如果双方中央机关不能自行达成协议,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生效和终止 一、本条约自双方以书面形式相互通知完成各自为本条约生效所要求的法律程序之日起三十天后生效。 二、本条约适用于本条约生效后提出的请求,不论与请求相关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是否发生于本条约生效前。 三、任何一方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终止本条约。本条约自另一方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终止。根据本条发出终止本条约的通知时,任何在终止前提出的协助请求应当继续办理,如同本条约仍然有效,除非请求方撤销该请求。 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适当授权,签署本条约,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二00六年四月六日订于惠灵顿,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新西兰代表 李肇星 卡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