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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4-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8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接上页]

  (六)需要时,保密的要求及其理由;以及
  
  (七)希望请求得以执行的期限。
  
  四、在必要的范围内和可能的情况下,协助请求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求对象或者与执行请求有关的其他人员的身份、国籍和所在地方面的资料;
  
  (二)关于应邀到请求方作证或者协助侦查的人员有权得到的津贴和费用方面的资料;
  
  (三)关于需勘验或者检查的场所或者物品的说明;
  
  (四)关于需搜查的场所和需扣押的财产的说明;
  
  (五)可能有助于查找、限制或者冻结犯罪工具或者犯罪所得的资料;
  
  (六)关于需讯问或者询问有关人员的事项的资料,包括需提出的问题;以及
  
  (七)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资料。
  
  五、根据本条提出的请求和辅助文件,应当使用请求方文字并附有被请求方文字的译文。
  
  六、被请求方如果认为请求中的资料不足以使其处理该请求,可以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第六条 请求的执行
  
  一、被请求方应当按照本国法律迅速执行协助请求。在不违反本国法律的情况下,被请求方可以按照请求方要求的方式执行协助请求。
  
  二、如果请求涉及转递文件或者记录,被请求方可以转递经证明的副本或者影印件;但在请求方明示要求转递原件的情况下,被请求方应当尽可能满足此项要
  求。
  
  三、在可能且不违反各自法律的范围内,双方可以在具体情况下商定使用视频会议获取证人证言。
  
  四、被请求方一旦知道存在可能使执行请求严重拖延的情形,应当迅速通知请求方。
  
  五、如果执行请求明显需要支付超常费用,或者将对被请求方的资源造成过分负担,双方应当协商决定执行请求的条件。
  
  六、如果被请求方认为执行请求会危及任何证人、执法官员或者与上述人员有关的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双方应当协商决定执行请求的条件。
  
  七、被请求方应当将执行请求的结果迅速通知请求方。如果无法提供所请求的协助,被请求方应当将原因通知请求方。
  
  第七条 向被请求方归还文件、记录或者证据物品
  
  如果被请求方提出要求,请求方应当尽快将根据本条约提供的文件、记录或者证据物品归还被请求方。
  
  第八条 对证据和资料的保密和限制使用
  
  一、如果请求方提出要求,被请求方应当对请求,包括其内容、辅助文件和按照请求所采取的任何行动予以保密。如果不违反保密要求则无法执行请求,被请求方应当将此情况通知请求方,由请求方决定该请求是否仍然应当予以执行。
  
  二、如果被请求方提出要求,请求方应当对被请求方提供的资料和证据予以保密,或者仅在被请求方指明的条件下使用。
  
  三、未经被请求方事先同意,请求方不得将根据本条约所获得的资料或者证据用于请求所述之外的目的。
  
  第九条 送达文书
  
  一、被请求方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并依请求,尽最大努力送达请求方所转递的文书。但是对于要求某人作为被告人出庭的文书,被请求方不负有执行送达的义务。
  
  二、请求方要求有关人员到其境内出庭的文书送达请求,应当在不迟于预定的出庭日60天前转递给被请求方。在紧急情形下,被请求方可以同意在较短期限内转递。
  
  三、被请求方在完成送达后,应当向请求方出具送达证明。送达证明应当包括送达日期、地点和送达方式的说明,并且应当由送达文书的机关签署或者盖章。
  
  第十条 调取证据
  
  一、如果为了请求方刑事诉讼的目的而提出请求,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向有关人员调取证据并转递给请求方。
  
  二、为本条约的目的,提供或者调取证据应当包括录取口头证词、出具文件、记录或者其他材料。
  
  三、被请求方在不违反本国法律的范围内,应当同意请求中指明的人员在执行请求时到场,并允许这些人员按照被请求方同意的方式向被调取证据的人员提问。为此目的,被请求方应当将执行请求的时间和地点迅速通知请求方。
  
  四、在下列情况下,在被请求方被要求作证的人员可以拒绝作证:
  
  (一)被请求方法律允许该证人在被请求方提起的诉讼中的类似情形下拒绝作证;或者
  
  (二)请求方法律允许该证人在请求方的此类诉讼中拒绝作证。
  
  五、如果任何人主张依请求方法律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请求方中央机关应当根据请求,向被请求方中央机关提供是否存在该项权利的证明。除非有相反证据,该证明应当视为是否存在该项权利的充分证据。
  
  第十一条 获取人员的陈述
  
  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努力获取请求方刑事侦查、起诉或者诉讼所需的人员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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