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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2-29
【实施时间】 2005-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8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2005-2008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继续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进一步加强两国间在教育、文化和新闻领域的合作,根据1965年3月18日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同意签署2005-2008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普通教育
  
  第一条 双方互换小学、中学和职业教育的教学大纲、计划和教科书,互派上述领域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互访,人数及时间另行商定。
  
  第二条 在本计划执行期限内,双方交流教务和教学方法的信息和经验,互派该领域的专家和专业人员访问,为期一周。
  
  第三条 双方在有关学校实验室设备制作、现代科技手段的生产及其在教学领域内的应用,以及电视教育节目制作方面,交换信息、出版物和学术论文,并在本计划执行期限内,互派该领域的专家访问,为期一周。
  
  第四条 双方在制定教育规划、资料统计和教学挂图方面交流信息、研究成果和经验,在本计划执行期限内,互派1名该领域的专家访问,为期一周。
  
  第五条 双方在幼儿早期教育方面,交流教育计划、研究论文、印刷品和教学手段,并在本计划执行期限内,互派1名专家访问,为期一周。
  
  第六条 双方交流教育、心理和社会指导计划以及相关的出版物和科研论文,在本计划执行期限内,互派1名专家进行访问,为期一周。
  
  第七条 双方交流教学测试和考评方面的信息和经验,并在本计划执行期限内,互派由3名专业人员组成的小组访问,为期一周,以便了解对方的测试和考评制度。
  
  第八条 应邀参加在对方国举办的有关毕业考试、心理和教学标准设计,以及大纲评定方面的研讨会、交流会和培训班。
  
  第九条 双方互换两国教育研究中心出版的学术论文,并在本计划执行期限内,互派1名中心工作人员访问,为期一周。
  
  第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教科文全国委员会就其开展的活动进行协调与合作。
  
  二、高等教育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间建立直接联系,以签署姊妹校际协议,并执行已签署的各种协议。
  
  第十二条 双方互派大学教学机构成员访问,进行讲学,并参加对方国举办的学术会议、硕士和博士论文答辩会(如有可能),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在高等教育和学术研究领域加强合作:
  
  1、加强两国大学、教育机构、研究机构和中心之间的合作,培养科研人才,发展科研组织,交流科技信息。
  
  2、互派科研负责人、研究人员、专家和技术人员访问,以便交流意见,协商、制定并执行教育合作计划,共同开展科学研究。
  
  3、举办研讨会、培训班和学术会议,以培训工作人员,交流经验,制定和执行各学术领域的共同研究计划。
  
  第十四条 双方交换奖学金:
  
  1、中方向叙方提供5名预科奖学金名额,此名额纳入中方每年向叙方提供的40人/年的奖学金名额中。
  
  2、中方每年向叙方提供40人/年奖学金名额(即叙方每年在中国高等院校学习的奖学金生总数不超过40名)。叙生在进入专业学习前,须补习一年汉语和专业术语。
  
  3、叙方每年向中方提供20名不同专业的奖学金名额。
  
  第十五条 双方互换教学大纲和计划,以便就各自教育机构颁发的各种学历和学位证书的对等事宜签署有关协议。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生之间的合作和代表团互访,参加有关的学术、文化和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 双方派高等教育、专业院校及医学院行政管理人员互访,考察并交流经验,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八条 双方互换两国大专院校出版的图书、刊物、统计资料及学术论文。
  
  三、文化艺术
  
  (一)电影
  
  第十九条 双方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电影节。
  
  第二十条 双方互办电影周。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各种形式的电影合作。
  
  第二十二条 双方鼓励影片在对方国家发行。
  
  第二十三条 双方鼓励合拍电影。
  
  第二十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出版社建立直接联系,互换电影期刊和出版物。
  
  (二)文物和博物馆
  
  第二十五条 双方互派1名手稿专家访问,为期3周,以考察对方国手稿及其保存方法,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六条 双方互派3-5名文物和博物馆领域的专家访问,考察和交流经验,为期一周,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七条 双方互换文物学方面的印刷品和出版物。
  
  (三)高等音乐学院
  
  第二十八条 双方派音乐教师互访,考察对方国家的音乐活动,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九条 双方交换音乐期刊和乐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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