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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2-19
【实施时间】 2005-1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8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承认各国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的原则,愿意通过缔结引渡条约、在互利的基础上就预防和打击犯罪方面进行更有效的合作,并确认尊重各方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引渡义务
  
  各方同意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应另一方的请求,将被通缉的人员引渡至另一方,以便在请求方就可引渡的犯罪进行刑事追诉或者判处、执行刑罚。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
  
  一、为本条约的目的,如果某项行为依据双方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且该犯罪可以判处至少一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更重刑罚,应当准予引渡。
  
  二、如果引渡请求系针对请求方法院就可引渡的犯罪判处刑罚的人员,只要该判决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有六个月,应当准予引渡。
  
  三、为本条的目的,在确定行为是否为违反被请求方法律的犯罪时:
  
  (一)不应当考虑双方的法律是否将该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者是否使用同一罪名;
  
  (二)应当考虑被请求引渡人被指控行为的整体性而不应当考虑根据双方法律的规定犯罪构成要素是否不同。
  
  四、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在符合如下条件时,可以就有关犯罪准予引渡:
  
  (一)在构成犯罪的行为发生时,该行为在请求方是犯罪;
  
  (二)假如被指控的行为在提出引渡请求时发生在被请求方,构成违反被请求方法律的犯罪。
  
  五、如果引渡请求针对一项既包括监禁又包括财产刑的判决,被请求方可以准予引渡以执行监禁和财产刑。
  
  六、如果引渡请求涉及数项犯罪,每项犯罪根据双方的法律均应予惩处,但其中有些犯罪不符合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条件,只要该人将基于至少一项可引渡犯罪而被引渡,被请求方可以就该数项犯罪准予引渡。
  
  第三条  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为本条的目的,根据某一国际条约构成犯罪的行为,双方据此条约有义务引渡犯罪嫌疑人或者将该案提交适当机关起诉的,不构成政治犯罪;
  
  (二)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相信,提出引渡请求的目的是基于某人的种族、宗教、国籍、族裔、政治见解、性别、身份的原因对其进行刑事追诉或者惩处,或者该人的地位会因上述任何原因而受到损害;
  
  (三)根据请求方的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因时效已过或者赦免而免于刑事追诉或者惩处;
  
  (四)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仅构成军事犯罪;
  
  (五)被请求方已经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做出无罪、有罪判决或者终止司法程序。
  
  第四条  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有管辖权并正在或者将要对被请求引渡人提起刑事诉讼;
  
  (二)在例外情况下,并顾及到罪行的严重性和请求方的利益,被请求方认为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健康或者其他个人情况,引渡不符合人道主义考虑。
  
  (三)请求方可能判处的刑罚与被请求方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在此情形下,在各自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双方应当进行协商,为便利对被请求引渡人的引渡而寻求适当安排。
  
  第五条  国籍
  
  一、各方应当有权拒绝引渡其本国国民。
  
  二、如果根据本条第一款不予引渡,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将案件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依据其国内法提起刑事诉讼。为此,请求方应当向被请求方提交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证据。
  
  第六条  联系途径
  
  一、应当由下列机关提交和接受临时羁押和引渡的请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被请求方时,应当向外交部提出;
  
  (二)纳米比亚共和国作为被请求方时,应当向司法部长提出。
  
  二、(一)引渡请求应当为书面形式并由本条第一款提及的双方机关直接联系。
  
  (二)临时羁押的请求可以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途径进行联系。
  
  第七条  应当提交的文件
  
  一、引渡请求应当附有下列辅助文件:
  
  (一)在所有情况下:
  
  1、请求机关的名称;
  
  2、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国籍、身份证件、职业、住所地或者居所地等有助于确定被请求引渡人身份和可能所在地点的资料;如果有可能,有关该人外表的描述,以及其照片和指纹。
  
  3、主管机关所作说明,该说明应当概述构成引渡请求涉及的犯罪的行为,指出犯罪发生的地点和日期,并提供有关定罪量刑的法律条文的说明或者复印件。该说明还应当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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