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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九条 本市对从事组织、接待游客乘坐游船观光游览珠江广州河段的经营活动实行行政许可,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根据珠江游专项规划,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决定。 申请珠江游经营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珠江旅游管理要求的经营方案; (四)有良好的企业信用。 第三章 权益保障与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提供质量与价格相符的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五)因购买或接受旅游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依法获得赔偿;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保护旅游资源、生态环境和旅游设施,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旅游者在接受导游服务时,不得有下列有损导游人员人格尊严的行为: (一)强迫导游人员陪酒、陪唱; (二)以猥亵言行骚扰导游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相关旅游行业协会或者旅游专业协会,依照协会章程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旅游行业、专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旅游专业协会应当对会员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组织业务培训,保证会员依法执业。 旅游行业、专业协会向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会员、会员单位诉求或者对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个人和单位提出依法处理建议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反映或者建议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书面回复协会。尚未处理完毕的,可以在前述规定的时限内先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处理完毕后再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 第三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旅游经营者收费、摊派或者对其进行检查。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公德的服务要求。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照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不得招徕、接待旅游者,不得为旅游者提供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 第三十六条 【网上旅游经营要求】 旅游经营者利用互联网为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可靠。利用互联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并加强对旅游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其安全运转。对高空、高速和水上游乐项目以及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救护,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还应当立即向旅游、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紧急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完善旅游风险防范机制。 发生紧急事件或者安全事故时,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接待旅游者所使用的车辆以及所聘用的驾驶员,应当具有相应营运条件、资质,符合交通安全标准。 未取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运输经营资质、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旅游客运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