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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包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8-08-15
【实施时间】 2008-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9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2008修订)

[接上页]

  (八)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以及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第十六条 燃气企业除具备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除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外,燃气主管部门对申请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决定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8年。需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气源有保障的情况下,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
  
  (二)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三)擅自转让、质押经营权和特许经营权;
  
  (四)擅自停气、降压、停业或者歇业;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
  
  (二)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互相倒灌燃气;
  
  (三)使用报废、非法制造、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四)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燃气的气瓶;
  
  (五)燃气充装量超过国家规定的误差范围;
  
  (六)使用未标明充装单位的燃气气瓶;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气瓶残液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先抽出残液后再充装燃气。
  
  第二十二条 燃气企业应当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确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的,应当报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对燃气用户的燃气供应事宜作出妥善安排。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90日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报燃气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恢复供气之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但不得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第二十四条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供应的燃气气质、灶前压力、嗅味和气瓶的充装重量达到规定标准。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生产用户之间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燃气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服务,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服务营业场所公示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受理、报修投诉电话等内容;
  
  (二)对用户申请用气、增加用气量、变更燃气用途、暂停用气、终止用气等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按公开承诺的时限完成;
  
  (三)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节约用气等基本知识的宣传;
  
  (四)建立健全用户服务档案,以瓶装方式销售燃气的还应当检查用户存放和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并向用户提供供气使用凭证;
  
  (五)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向燃气用户出具票据。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按照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并接受法定检验机构对其气源适配性进行抽检。
  
  燃气器具应当在销售前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文件向市燃气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取得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所使用的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
  
  (三)向用户提供安装、维修资格凭证;
  
  (四)设定不低于1年的安装保修期。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对提出使用管道燃气并符合使用条件的用户,管道燃气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符合条件的不得拒绝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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