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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35号)精神,州文化局结合我州实际制定的《楚雄彝族自治州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楚雄彝族自治州古籍普查彝族文献收集整理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批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七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3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州古籍保护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古籍是纪录民族文明成果的重要载体,保护好现有的古籍资源,对于传承中华文明,凝聚民族精神、维护民族团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州的古籍保护工作,特别是彝族文献保护工作还存在许多困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现存古籍底数不清,特别是社会流散古籍和家传古籍疏于管理,很难掌握确切的数字;古籍老化、破损情况严重;古迹文物市场尚未纳入规范管理;古籍修复手段落后,保护和修复人才尤其是彝族文献保护和整理人员匮乏。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及文化、新闻出版、民族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古籍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保护古籍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我州的古籍保护工作。 二、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目标任务 我州古籍保护工作的目标任务是: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十一五”期间,在积极完成国家下达的“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和“十一五”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任务的基础上,对全州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教育、民族、宗教、档案、文物等系统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重点做好彝族文献的普查,为建立全省古籍联合目录、古籍数字资源库和《云南省珍贵古籍名录》提供依据。在全州实现古籍分级保护,建立《彝族文献书目提要》,完成一批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争取州图书馆成为全国彝族古籍文献保护中心和省级古籍保护单位,同时在我州命名一批省级古籍保护单位和州级古籍保护单位;加强古籍修复工作,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支持各县市古籍和彝族文献普查、抢救、修复、整理和出版工作。通过努力,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使我州古籍和彝族文献得到全面保护。 三、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 (一)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从2008年开始,用3年到5年时间,在全州范围内组织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州各级图书馆、博物馆、教育、科研、民族、宗教、文物、档案、彝文研究所等部门及民间所藏古籍情况,对登记的古籍和彝族文献进行详细清点和编目整理,并依据有关标准进行定级。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州文化局承担全州古籍普查登记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州图书馆具体负责全州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各县市文体局承担本地古籍普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责任,各县市图书馆具体负责本地普查的实施工作。各级教育、民族、宗教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古籍和彝族文献普查实施方案,并按照国家的部署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古籍和彝族文献普查登记和上报工作。民间收藏的古籍和彝族文献由州图书馆进行登记、定级、著录。 (二)实现古籍分级保护,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制度。为了加强对珍贵古籍的保护工作,提高全社会对珍贵古籍和彝族文献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对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云南省珍贵古籍名录》的重点古籍,收藏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各级政府对此要严格监督,定期检查,保证必要的投入,给予重点保护。 (三)改善古籍保管条件。拟建立楚雄州彝族文献图书馆,制定古籍书库的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对古籍收藏量较大,善本较多,管理制度完善,具备一定保护条件的单位,可报省人民政府命名为全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对符合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条件的单位,可争取申报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