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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8]88号
【颁布时间】 2008-12-06
【实施时间】 2008-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93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降低住房交易税费、简化开发建设程序等文件要求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08〕207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于拉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举足轻重,对于金融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对于推动居民消费结构升级、改善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昆明市房地产市场总体保持了平稳健康发展态势,房地产开发投资稳步增长,商品房供应结构不断优化,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平稳,市场秩序基本良好。但是受国际金融动荡、国内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整个房地产市场走势等因素影响,我市房地产业,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房地产业发展,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房地产市场、支持鼓励住房消费的各项政策措施,着力规范投资、保障消费、促进销售、保持价格稳定、防止过大波动,同时,将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各项工作与解决广大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相结合,加大住房结构调整力度,全面推进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二、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服务职责、构建良好住房消费环境
  
  (一)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市属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要在年内完成职工住房补贴的申报工作,2009年发放到位;三个开发(度假)区,2009年完成职工住房补贴的申报、发放工作;盘龙、西山、官渡区年内全面实施区属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工作,2010年完成;五华区2009年完成新增职工住房补贴的申报、发放工作;其他县(市)区,年内全面启动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工作,要按照先退休、后在职,先无房、后不达标的原则,根据财力,分期分批实施,争取3年内完成。非财政性拨款的企事业单位,也要按照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相关政策,因企制宜,民主决策,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支持本单位无房或住房困难的职工尽快解决住房问题。按照省政府规定,企事业单位向无房或住房困难的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要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资金困难,为企业进一步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在符合上级信贷综合收益率要求和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下,对有效益、有市场、有信用的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向上争取信贷额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水平。稳步推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支持居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提升居民住房消费能力。普通房地产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即可向购房者发放按揭贷款。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履行职责,防止住房贷款假按揭、假首付等现象的发生。
  
  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从2008年11月1日起,放宽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单职工由过去的最高贷款20万元上调为30万元,双职工由过去最高贷款40万元上调为60万元,规定执行期为1年,确保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三)合理调整税费政策。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意见》规定,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含二级市场购房,本条下同)的契税执行0.5%税率;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5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执行1%的税率;别墅除外的其他非普通商品房交易契税降至1.5%。
  
  在2009年12月31日前,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商品住房对外销售的,不负担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免收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权属登记费和个人买卖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购买新建商品房住房以交易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以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四)给予城中村改造项目政策优惠。对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在有关地方税收和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具体见城中村改造专项优惠政策。
  
  (五)放宽购买商品住房的落户条件。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意见》规定,对凡是购买了商品住房(含二级市场购房),但户口不在购房所在地的购房者,可根据购房面积大小,将3人以内家庭成员户口转入购房所在地户籍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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