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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批预售的开发项目实施行政监管,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开设专户并实施预售行为的,按违规销售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挪用商品房预售房款的,终止预售行为,并记入违规记录,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资质直至取消房地产资质的处罚。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划拨土地建盖商品房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预售或销售行为。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建立规范、有序、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加快推进县域房地产业发展 (一)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一是积极组织各县(市)区用地的报批工作。对房地产、旅游及商业等经营性用地,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有保有压、统筹安排的原则,以及省国土资源厅确定的批次用地控制规模,合理安排。二是加大已成熟地块的招拍挂出让力度。在各县(市)区已有和成熟的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积极开展房地产项目的招拍挂出让工作,并通过媒体加大房地产项目供地的信息宣传力度。三是对县域房产实施计划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纳入市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结合政府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分期、分批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四是县(市)要按现行土地管理政策的规定,依法按权限审批和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县域各地的土地出让金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收取和使用。 (二)市规划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各县(市)区做好县域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指导各县(市)区在规划选址时,应优先选址于已经批准的城(镇)批次新增或存量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土地,避免土地征收转用后,因规划选址定点、调整等原因,无法实施供地造成指标浪费,形成批而未供的情况。 (三)市建设部门负责:积极推介一些信誉好、讲诚信、实力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县域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提高县域房地产市场的规模和档次。 (四)市房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市)完善房屋权属登记制度和交易管理,建立银行与企业的沟通协调机制,推进个人住房贷款;指导各县(市)区建立和完善房产信息化制度,实现资源共享。每年对各县(市)房管部门进行业务培训。 四、营造良好的房地产投资环境、实现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提高服务水平。各县(市)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房地产开发领域的审批环节,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对城中村、旧城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实行审批“绿色通道”,限时办结,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加强对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建立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加强对重大项目开发和营销工作的指导,主动上门服务,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解决项目规划、设计、建设、交易等各个环节的问题,加快大项目的开发进度,发挥重大项目对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投资合理增长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三)市规划部门一要对新申报的建设工程项目,符合规划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加快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二要对清非用地的建设项目,尚未经过方案审查的,按照关于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规划审查的通知要求及程序加快办理。三要对已审批过规划方案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符合规划要求的:(1)在重点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并提出程序意见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不在重点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按行政审批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切实加强对县(市)区具体用地方案制定的指导。 (五)多渠道解决好保障性住房,促进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每年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面积原则不低于当年商品房供应面积的5%(不含困难企业自建经济适用房)。各县(市)区要根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加快发展二手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合理安排投资收购、租赁和开发建设的比例。应结合城中村改造、危房改造、破旧成片的工矿居住区改造,促进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稳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