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按照“谁行使、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由各责任单位分别编制重点公开方案、目录并进行公开。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办公厅及相关制订、保存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行政许可由各涉及执法的部门、单位负责公开其过程及结果,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财政局负责公开收费入库情况,各涉及部门、单位负责公开收费的过程及结果;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公开资金的拨付、监督情况,各业务部门、单位负责公开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及结果;国有产权(股权)交易由市国资委负责公开交易(转让)的过程及结果;建设工程招投标由市建设局负责公开招标的过程及结果,各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公开项目的实施过程及结果;政府采购由市财政局负责公开采购的过程及结果,各采购单位(采购人)负责公开采购项目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国有土地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公开过程及结果;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设、交易和分配由市住房保障局负责公开其过程及结果;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调动、军转干部安置由市人事局负责公开其过程及结果。 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公开内容以2008年以来发生的为主,时间上限不作要求。 3.编制重点公开方案 在确定重点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编制重点公开方案和公开目录(附件1)。公开方案应包括公开内容(项目名称)、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限、责任单位、监督措施等。市直各部门、单位、自治区垂直管理机构的重点公开方案、公开目录,应于2008年12月15日前报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各县(市)区重点公开方案、公开目录,经本县(市)区政务公开机构审核确认后,于2008年12月20日前,报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4.审核公开 各部门、单位上报的重点公开方案,经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审定后,编制重点公开内容(格式规范见附件5),利用现有的网站、电子触摸屏、显示屏、服务监督热线电话、档案馆查阅室、政务大厅查阅室、本机关查阅室、公开栏、宣传册等平台,于2008年12月31日前进行公开。同时,要将《重要权力动态运行情况登记表》(附件3)报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适时组织力量对各县(市)区、各部门重点公开情况进行检查。 (二)全面公开(2009年2月28日前) 1.清理审核(2009年1月23日前) 根据法定授权依据确定的职责及本单位“三定”方案,对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清理范围包括本单位所行使的专门职权,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共有职权,以及以本单位为主行使的职权和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职权。 (1)清理登记。按照“谁行使、谁清理、谁公开”的原则,对所有行政权力进行清理,分类登记清理汇总登记表(附件2),补充完善重点公开目录表(附件1)。一方面,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岗位职责自上而下进行梳理;另一方面,以职能处(科、室)为单位自下而上逐级排查,做到“四个对应”,即与法律法规相对应、与处(科、室)职责相对应、与机构职能相对应、与政府或主管部门职能相对应。通过清理,搞清每个岗位、每个处(科、室)乃至整个单位能行使哪些权力,权力行使的依据和条件是什么。 (2)确认申报。初步清理结果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清理工作机构把关,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核,由“一把手”确认签署意见后,分类向相关部门申报初核。市政府办公厅初核市政府的清理登记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初核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的清理登记工作;市财政局初核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大宗物资采购事项、各类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及其他公共性资金分配使用事项的清理登记工作;市国资委初核国有产权(股权)交易事项的清理登记工作;市建设局初核工程招投标事项的清理登记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初核国有土地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事项的清理登记工作;市编办初核各部门机构职能、职责和权限等事项的清理登记工作;市保密局对各单位上报的公开目录的保密情况和《涉密不宜公开权力目录》(附件4)进行初核。申报内容应包括清理工作情况以及行政权力清理汇总登记表 (附件1),应注明权力名称、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限等。对不能公开的权力项目,一并登记并提供依据,说明不能公开的理由。2009年1月23日前,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清理工作情况及行政权力清理汇总登记表 (附件1)分类上报各业务部门进行初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