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08]55号
【颁布时间】 2008-12-05
【实施时间】 2008-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08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由于灾区恢复重建与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针对该类项目,原则上以恢复重建资金为主实施的都要纳入本项审计内容。
  
  3.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的保障体系和措施落实情况。关注勘测设计是否规范,施工组织是否合理,工程监理是否到位,采购的设备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施工过程中有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问题,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建设质量问题,要分清责任,严肃追究。
  
  此外,还要关注建筑市场规范问题,防止材料价格不合理上涨;关注需求和供给信息的透明度,促进供需基本平衡,保障灾区群众切身利益;关注土地使用问题,防止乱占耕地;关注总体规划实施,防止项目审核把关不严,搞形象工程以及超概算、超标准、超面积建设楼堂馆所等问题。
  
  4.灾后恢复重建政策实施情况。要对灾后恢复重建各项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审计,包括税费优惠政策、金融政策、土地政策、对口支援政策、产业政策、社会募集政策、转移安置政策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检查政策是否落实,各级政府投入是否足额到位,执行效果是否良好,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及时提出建议。
  
  5.其他审计或审计调查事项。对群众举报特别是实名举报事项要进行筛选并分类汇总,凡可查事项均逐一查实;同时,要结合专项审计情况,对灾害救助机制和恢复重建规划的运行、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调研和分析,提出进一步改进与完善的审计建议。
  
  (二)审计重点。重点关注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大宗物资的管理使用,以及关系民生的重点恢复重建项目。具体包括城乡住房以及水利、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社会福利院、商业、服务业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和党政机关工作设施等恢复重建项目。
  
  六、审计组织与实施
  
  (一)统一领导。省审计厅成立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省灾后恢复重建审计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保证领导小组的议定事项得到落实。灾区各级审计机关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负责本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
  
  (二)整合资源。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责任重、难度大,涉及的资金量大面广,时间跨度长,特别是当前重灾区审计力量严重不足,为了全面、高质量地完成审计任务,由省审计厅整合全省审计力量和资源,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调配。同时,视情况统筹考虑利用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
  
  (三)实施期限。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根据各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具体实施情况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和工作重点,按3至5年的时间进行安排。
  
  (四)组织方式。
  
  1.按照审计署确定的灾后恢复重建审计范围划分,中央投资和中央投资为主的项目,中央在川单位的项目,跨区域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省政府管理、拨付、使用资金的情况,由审计署组织实施;
  
  2.18个受援县(市)的援建资金、项目,由对口支援省(市)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对口支援省(市)政府委托我省审计机关审计的,接受委托的审计机关应严格按照委托要求实施审计;
  
  3.省审计厅负责组织实施审计署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和省委、省政府指定的专项审计项目;负责组织实施除18个受援县(市)以外的33个重灾县(市、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审计,具体包括对重建基金的拨付、分配、管理、使用及其效果的审计,对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和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的重点建设工程实施竣工决算审计;负责组织实施对6个重灾市(州)恢复重建规划落实情况和资金管理、拨付、使用情况审计;负责组织实施由省统筹安排的国际援助、社会捐赠的款物及工程项目审计,并接受援助方的监督和核查;负责组织实施授权、委托等其他应由省厅负责的项目审计。
  
  4.6个重灾市(州)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18个受援县(市)地方配套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使用及其效果情况审计;13个有对口支援任务的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援助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和援助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88个一般受灾县和“8·30”地震的3个受灾县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由所在市(州)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州)均应对授权、委托等其他应由市(州)局负责的项目实施审计。
  
  5.各县级审计机关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计划安排和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