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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对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的工程实施及资金管理情况专项审计,由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7.对资金量小、非重点的一般项目,可委托社会审计或内部审计力量实施审计。 辖区内所有不同审计主体对审计对象进行审计后,所出具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文书应抄送当地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做好收集、汇总工作。 (五)审计方式。各级审计机关要针对不同的审计对象和审计内容,选取符合实际情况、具备可行性和实效性的审计方式。 一是对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落实情况,要采取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总体规划的落实和具体规划编制的合规合理性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二是将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筹集、分配和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各级审计机关的常规审计,并与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和专业审计相结合,锁定涉及恢复重建资金分配、监管、政策落实的重点职能部门,进行3至5年的全过程跟踪审计。 三是对灾后恢复重建重点建设项目要采取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方式,将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相结合,对具体项目要做到提前调查、及时跟进,注重过程监督以及事后的决算审计,关注资金的使用效果。 四是对涉及灾民政策的落实情况,可采取按一定覆盖面进行随机抽查或审计调查的方式,在确保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审计效率。 (六)制定方案。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涉及面广,内容繁多,各级审计机关应根据《条例》、《意见》和本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具体审计项目编制审计工作实施方案,同时应注意增强方案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七)计划管理。各级审计机关要对此项审计工作做长期规划、统筹安排,要在国家当年下达的灾后恢复重建计划和审计署恢复重建审计计划的基础上编制本级年度审计计划。省审计厅在5年恢复重建期间原则上不对成都、绵阳、德阳、广元、阿坝、雅安6市(州)审计机关作省定项目的安排。各地特别是重灾区审计机关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时,要把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审计与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有机结合起来,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审计任务和法定审计任务的圆满完成。 (八)审前培训。为搞好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省审计厅要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审前培训,原则上参与审计的省审计厅各业务处(室)负责人、市(州)审计局长、投资科长和各项目主审都要参与培训,明确审计思路,了解审计要求,熟悉审计方法。各级审计机关亦要根据需要,适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前培训。 (九)信息反馈。各级审计机关要将审计开展情况及审计成果等相关信息定期反馈至专项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并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省审计厅计划统计部门应专门设置恢复重建审计统计报表。各单位在审计过程中应加强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促进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 (十)审计公告。审计公告实行“谁审计,谁负责,谁公告”的原则。一方面省审计厅负责将全省审计情况定期上报审计署;另一方面,各级审计机关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有关要求,对审计情况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必须合规合法、表述准确,反映的问题一定要核实无误;公告对象可视实际情况选择向社会公告或向有关党政机关公开;对定向援助者应向其公告援助款物审计情况;对国外援助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专项审计工作全面结束后,由省审计厅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依法向社会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此外,省、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是一项十分艰巨、责任重大的审计任务,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全省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审计工作。各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分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出台的恢复重建政策制度规定及资金分配方案等相关资料,要及时抄送审计机关;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必需的专项工作经费,应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相关监察部门要加强与审计机关的协调,共同配合抓好监管工作。 (二)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应服从服务于全省灾后恢复重建大局,具体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应针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特殊性和被审计对象的工作特点,全面、详实地掌握重建资金和物资在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情况及其效果。工作中,要注意突出重点、抓住要点、攻克难点,确保审计工作质量,确保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正常拨付和高效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