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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安监发[2008]169号
【颁布时间】 2008-12-02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13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统计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分数值70-160,三类;显著危险,需要制定整改方案予以整改;
  
  分数值20-70,四类;一般危险,需要注意,加强管理,防止缺陷产生;
  
  分数值<20,五类;稍有危险,可以接受,维持现行管理。
  
  16.隐患形成原因:即导致重大事故隐患形成的直接因素,包括企业自身原因、外部因素影响两类。生产经营单位填报时应进行具体描述。
  
  17.影响范围及危害后果:是指事故隐患引发事故后,可能危及的地域空间和可能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填报时应进行具体描述。
  
  18.监控及治理措施:具体分为两类,一是对具备治理条件,为彻底消除隐患采取的治理措施;二是对暂时不具备治理条件,为降低隐患风险等级采取的事故防范和监控措施。
  
  19.效果评估:是指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相应的监控和治理措施后,所能达到的安全状态和风险程度。
  
  20.治理资金:即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预计所需的资金总额。21.整改期限:即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预计所需的整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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