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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包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颁布时间】 2008-04-29
【实施时间】 2008-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3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包头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8修订)


   《包头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已经2008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包头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0年9月27日包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1年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07年11月22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2008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性工作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法律、经济、行政、文化、教育、科技等多种手段,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各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各垂直管理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部门和地方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
  
  第六条 市和旗县区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指导,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组织实施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计划;
  
  (三)对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对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本地区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管理见义勇为基金,表彰见义勇为行为;
  
  (六)对本地区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决定奖惩;
  
  (七)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典型经验;
  
  (八)指导、协调、督促下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工作;
  
  (九)办理同级政府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和旗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苏木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构的领导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指导,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部署;
  
  (二)制定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
  
  (三)定期分析辖区内社会治安形势,及时向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反馈信息;
  
  (四)建立健全群众治安防范组织,开展治安防范和军民、警民联防活动;
  
  (五)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本辖区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指导、帮助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工作。
  
  苏木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小组,负责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村民公约或者居民公约,开展群众性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教育;
  
  (二)建立健全治安保卫联防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
  
  (三)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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