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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包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颁布时间】 2008-04-29
【实施时间】 2008-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3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包头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8修订)

[接上页]

  (四)报告本辖区和涉及本辖区的群体性纠纷或者其苗头,采取积极措施处理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五)做好本辖区违法人员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
  
  (六)加强对本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服务、教育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申报、登记等工作;
  
  (七)参加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八)组织村民、居民以及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保安服务等社会服务机构参加治安联防,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各类案件;
  
  (九)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文明创建活动;
  
  (十)负责其他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或者综合治理小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及所属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教育;
  
  (二)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组织和治安保卫责任制,强化防范措施,维护单位的治安秩序;
  
  (三)调解处理本部门、本单位内部矛盾纠纷,消除不稳定因素;
  
  (四)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发生在本部门、本单位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五)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本部门、本单位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并在社会服刑和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人员进行监督和教育;
  
  (六)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外来人员的服务、教育和管理,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做好申报、登记等工作;
  
  (七)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发生的和涉及本单位的群体性纠纷或者其苗头,积极采取排解措施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
  
  (八)参加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安全文明创建活动;
  
  (九)负责其他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检查、考评和奖惩制度。
  
  各地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对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逐级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按照责任书组织实施、检查、考评和奖惩。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国家安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是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门机关,应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骨干作用。
  
  公安机关应当预防和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保安服务、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加强边防、出入境、消防和交通管理,加强对基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和群防群治工作的检查指导,配合有关部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对公民的维护国家安全教育,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审判、检察工作,及时受理申诉和控告,结合办案提出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促进有关单位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做好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对监狱服刑人员和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做好监狱、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和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第十二条 各地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社会管理工作。
  
  (一)加强流动人口服务、教育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管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化解劳动争议;
  
  (三)加强对流浪人员、吸毒和服刑人员家庭、单亲家庭、外出务工人员家庭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关心教育;
  
  (四)强化吸毒人员的戒毒和帮教,改进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五)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对依法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并在社区服刑的人员以及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加强监督、管理和教育;
  
  (六)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法制和安全教育,做好校园和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七)加强对网吧、洗浴和娱乐场所、集贸市场、旅游景点以及车站、码头、航空港、口岸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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